警長欠債向同僚借款又瞞「遮仔會」 官憂破產囚22月及還政府5元
前警署警長涉以炒股失利、欠錢交兄長老人院費用等各種理由,多次向其下屬及上司借款近44萬,並在廉署調查時,要求其中一名下屬不要披露借款事宜。他另向警務處和「遮仔會」隱瞞自己負債過百萬,分別藉以騙取250萬元退休金及約8萬元貸款。他今(3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行賄、欺詐等11罪,法官批評被告加入警隊逾30年,理應知道誠信的重要性和違法的後果,考慮到他因本案失去退休金及其嚴峻財務狀況,判他入獄22個月,又憂被告因本案破產,下令被告需向政府歸還5元。
被告黃志明(54歲),承認8項訂明人員接受或索取利益罪、1項欺詐罪、1項意圖欺騙主事人而使用文件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申請提早退休時訛稱沒有欠債
案情指,黃於1988年加入警隊,2016年晉升為警署警長。2019年,黃屆滿50歲,遂申請提早退休,並以合約條款重新受僱警務處,他在填寫相關表格申報財務狀況時,訛稱自己沒有對外欠債,從而獲取逾256萬退休金。但事實上,黃當時欠債逾139萬。
隱瞞欠債向遮仔會借8萬元
另外,黃曾於2020年9月向俗稱「遮仔會」的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欠債逾122萬,虛報自己沒有向其他銀行或財務機構借貸,從而詐騙「遮仔會」批出逾8萬元貸款。
多次向小隊同事及上司借款
2017年至2020年間,他曾駐守葵涌警區巡邏小隊,期間認識下屬伍潤森、謝運滇及上司李金鵬,但其後借調田心警區。根據規例,任何警務人員未經批准,不能向親屬借款超過3千元,亦不得向其他人士借款超過1千5百元。
有下屬曾借出31萬元
但在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間,黃先後6次以炒股票輸錢、欠錢交兄長老人院費用、要錢應急等理由向伍借錢,伍答應其中4次要求,借款共31萬,而黃之後僅還款4萬5千元。黃另以家裡有急事為由,向謝借款2萬元,謝答應借錢,黃其後全數繳清還款。此外,黃亦曾向李訛稱炒股失利需借8萬元應急,但遭對方拒絕。
曾叫借款同事刪去訊息
廉署其後介入調查,黃在接受首次錄影會面後,先後4次提醒伍不要向廉署披露二人之間的金錢往來,只需提及他於2021年4月最後一次向吳借取的2千多元款項,並要求對方刪去相關訊息。部份對話曾在黃的座駕內發生,被行車紀錄儀所記下。黃及後被捕,警誡下只承認曾向伍和謝借錢,但對虛報財務狀況之事保持緘默。
官斥當差多年應知誠信的重要性
法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黃一直面臨財困,他因本案損失退休金,白費過往多年在警隊的努力,其家人因而受到極大壓力,對此深感後悔。但法官指出,黃加入警隊30載,理應知道誠信的重要性和違法的後果,他明知不能向人借貸超過3千元,卻在11個月內多次向下屬借款,下屬因其上司身份感到壓力,不敢拒絕。
叫同事刪證據阻調查進度
法官續指,黃虛報欠債狀況,意圖提早取得退休金及令自己可獲重新受聘,並藉此向「遮仔會」詐騙約8萬元,但他當時根本無法償還債務。當他接受廉署調查時,又數次要求伍不要提及二人借款往來,或令有關證據被銷毀,亦阻礙調查進度。考慮到黃認罪,亦因本案失去仕途及退休金,法官酌情扣減刑期後,判他入獄22個月。
被告要求下達0元歸還令
至於歸還令方面,控辯雙方均同意黃的財務狀況嚴峻,無法償還涉案款項,但不希望他因本案而破產,故此要求法庭下達0元歸還令。法官最終決定,向黃下達5元歸還令。
案件編號:DCCC75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