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20載】法庭雙語後「法官」真的叫「法官大人」? 

撰文:梁芷君 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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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反對。」這句話在電視法庭劇中常聽到,現實的法庭中,這樣說正確嗎?
香港法庭推行中英雙語並用逾20年,為適應這變化,除了把法律條文譯成中文,法庭亦已慣用了一套常用字的中文說法。以往常以為法律難懂,因為全是英文,然而用了中文,又是否易明了?且看以下一些例子,用了中文是否便能一目了然。

「法官大人,反對!」這句話經常在電視劇的法庭場面出現。(無綫電視劇《壹號皇庭》截圖)

1. 法官的稱謂

「法官大人,反對。」這句話,平日在電視劇集及廣告都會聽到,飾演律師的演員,多會尊稱法官為「法官大人」,耳濡目染下,現實中一些被告人上庭時,也會稱呼法官為「法官大人」。

傳統英語聆訊上,律師稱呼不同等級的法官,其稱謂略有不同:

高等法院法官:「My Lord」或「Your Lordship」;

區域法院法官:「Your Honour」;

裁判官:「Your Worship」。

自有中文審訊後,律政人員對所有法院法官都會稱呼為「法官大人」,回歸後,則改以「法官閣下」尊稱,以表尊重,就這稱謂上,中文尊稱似乎簡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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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法庭上面對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或裁判官練錦鴻(由左至右),中文法庭都可尊稱他們為「法官閣下」,英文就要留意說法了。(資料圖片)

2. Pro bono義務律師

法律用語很多時源自拉丁文,而義務律師一詞在法律上,也用了拉丁文Pro bono,意思是「為公眾利益」(Pro bono publico),通常用來形容為無能力負擔的人提供專業服務,亦即義務律師的意思。

在香港法律援助主要來自3方面:法援署,及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提供的當值律師計劃和個人義助。

早於回歸前,港英政府已討論過應否將法援署脫離政府,以免市民產生法援署會偏幫政府的印象,1996年更成立「法律援助服務局」,以監察法援署工作。然而至今法援署獨立的問題仍懸而未決。

《怒火街頭》中主角Law霸(鄭嘉穎飾)時常夥拍大律師女友(胡杏兒飾)為街坊的義務律師。(無綫電視截圖)

3. Alibi 不在場證據

不在場證據(Alibi)也許是繼Objection(反對)後,在電視法庭場面中最常聽到的法律名詞之一,Alibi的拉丁文意思是「在另一處」,在電視劇和電影中,審訊中最緊張時刻,被告常突然提出不在場證據而脫身。

可惜,這畫面在現實中幾乎不曾出現,因為法例規定,若被告要以不在場證據作抗辯理由,要在開審前10日向控方提供具體資料,否則法庭可以拒絕接納。

日本電影《搵鬼打官司》中要請靈魂上庭為被告作不在場證據,現實的法庭中,不在場證據未上法庭就要提出。(youtube截圖)

4. Leave to appeal 離開去上訴?

上訴權是香港司法制度重要的一環。在刑事案中,若被告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被定罪,可於28天內提上訴,並要先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單看Leave to appeal,「leave」 在英文有離開的意思,然而Leave to appeal中的「Leave」,相反是進入上訴程序的「入場券」之意。

5. 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 永久停留的程序?

刑事審訊中,辯方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即要求法院不再受理案件,若成功,被告便可釋放,這程序英文稱為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字面中的「stay」有其停留不變之意,若譯成「永久停留的程序」,可能不易理解,但譯成永久終止聆訊,就易明多了。

前警司朱經緯指「手臂延伸」的說法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其他代表律師曾稱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資料圖片)

6. Contempt of court法庭的輕視?

「Contempt」一字有輕視、蔑視及鄙視之意,但法律上的「Contempt of court」並未有譯成輕視法庭或蔑視法庭,而是藐視法庭,意思都是指輕視法庭的行為。法庭是莊嚴的地方,除了進出法庭要向法官鞠躬,亦有很多規矩要遵守,簡單如未得法官批准不能聆訊進行中發言,審訊期間「響電話」,法官有權把手機歿收,然而,這些行為一般都未至於會被控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分為刑事及民事兩種,刑事主要是指指干擾司法的行為,如侮辱法官等、發表干擾法庭審訊的資料等﹔民事的藐視法庭則指不服從法庭命令。法例並沒有訂明藐視法庭罪的罰則,由法官審視案件的嚴重性而決定。

黃之鋒在佔旺清場時被指阻礙執達吏工作,被指違反法庭命令而被控民事藐事法庭。(資料圖片)

7. Gag Order 掩口令?

潮語中常聽到人說「爛gag」,意指用來吸引人注意,但又不很高明的笑話。「Gag」除了有笑話的意思,原是解塞口物,或禁止人發言的意思,法律上的Gag Order,正是指禁止言論的命令

雖然法庭為求公正,都主張聆訊盡量公開,但在處理遭到性侵犯的受害人,法例限制傳媒報道任何能透露受害人身份的資料。但有些案件,可能與性暴力無關,但可能事主身份敏感,有時控方會要求法庭保密事主身份,法官可酌情頒下這命令,限制傳媒揭露事主是誰。

去年底就有一宗涉及內地知名商人因欠債4.8億遭綁架的案件,法官考慮案件情況特殊,下禁令禁止傳媒報道該事主的名字。另外,如英籍女同志就其同性配偶未獲准以授養人身份獲發簽證的案件中,申請人亦准以QT代替其真實姓名。

案件不時出現字母代號的涉案人,不一定是風化案,在特殊情況下,法官也可以酌情下令隱瞞事主或與案人身份。(視覺中國圖片)

8. Power of attorney 律師的權力?

Power of attorney 英文直譯為「律師的權力」,這字完全令人摸不著頭腦,現中譯為授權書,就清析得多。

古時法律文件可分為Power和Letter兩種,前者是經過雙方簽署、見證並蓋章裝封(under seal) 的文件,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後者只是經雙方簽署(under hand) 的文件。不過,隨着蓋章裝封的做法日漸息微,「Power」已泛指成已簽署的文書。

美劇中常稱律師為Attorney,Attorney解代理人(attorney-in-fact),他可以是個不懂法律的門外漢,但獲指名執行授權書賦予他的權力,例如管理財產、處理買賣租賃等。

美劇中常會聽到用attorney一詞,意指律師或法律上的代理人。(《Judge Morty: State of Georgia Vs. Rick Allen》youtube截圖)

9. Things in action  行動中的東西?

 Things in action ,中翻為據法權產,其意思似乎仍是搞不清,只能怪法律用語太專門。法律上,房地產以外的財產可分為「據形權產」和「據法權產」兩種,前者是有形可見和可轉讓的實物,例如一輛車、一疊書,後者則無形的,如知識產權、債券、支票等。稱之為「據法權產」,是因為這些財產需要透過法律訴訟才得以行使和保障。

10. Tort侵權

Tort這個字的中譯為侵權,Tort源自拉丁文的Tortus,意思是「被扭曲、彎曲了」,可引申為一個人的權利被歪曲和侵害,受害人法律上有權索取金錢作賠償。Tort這個字最早出現在16世紀的法律典籍,侵權行為的範圍十分廣闊,可包括人身傷害、精神傷害、誹謗、違反保密責任、侵佔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