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20載】法庭雙語後「法官」真的叫「法官大人」?
「法官大人,反對。」這句話在電視法庭劇中常聽到,現實的法庭中,這樣說正確嗎?
香港法庭推行中英雙語並用逾20年,為適應這變化,除了把法律條文譯成中文,法庭亦已慣用了一套常用字的中文說法。以往常以為法律難懂,因為全是英文,然而用了中文,又是否易明了?且看以下一些例子,用了中文是否便能一目了然。
1. 法官的稱謂
「法官大人,反對。」這句話,平日在電視劇集及廣告都會聽到,飾演律師的演員,多會尊稱法官為「法官大人」,耳濡目染下,現實中一些被告人上庭時,也會稱呼法官為「法官大人」。
傳統英語聆訊上,律師稱呼不同等級的法官,其稱謂略有不同:
高等法院法官:「My Lord」或「Your Lordship」;
區域法院法官:「Your Honour」;
裁判官:「Your Worship」。
自有中文審訊後,律政人員對所有法院法官都會稱呼為「法官大人」,回歸後,則改以「法官閣下」尊稱,以表尊重,就這稱謂上,中文尊稱似乎簡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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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ro bono義務律師
法律用語很多時源自拉丁文,而義務律師一詞在法律上,也用了拉丁文Pro bono,意思是「為公眾利益」(Pro bono publico),通常用來形容為無能力負擔的人提供專業服務,亦即義務律師的意思。
在香港法律援助主要來自3方面:法援署,及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提供的當值律師計劃和個人義助。
早於回歸前,港英政府已討論過應否將法援署脫離政府,以免市民產生法援署會偏幫政府的印象,1996年更成立「法律援助服務局」,以監察法援署工作。然而至今法援署獨立的問題仍懸而未決。
3. Alibi 不在場證據
不在場證據(Alibi)也許是繼Objection(反對)後,在電視法庭場面中最常聽到的法律名詞之一,Alibi的拉丁文意思是「在另一處」,在電視劇和電影中,審訊中最緊張時刻,被告常突然提出不在場證據而脫身。
可惜,這畫面在現實中幾乎不曾出現,因為法例規定,若被告要以不在場證據作抗辯理由,要在開審前10日向控方提供具體資料,否則法庭可以拒絕接納。
4. Leave to appeal 離開去上訴?
上訴權是香港司法制度重要的一環。在刑事案中,若被告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被定罪,可於28天內提上訴,並要先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Leave to appeal)。單看Leave to appeal,「leave」 在英文有離開的意思,然而Leave to appeal中的「Leave」,相反是進入上訴程序的「入場券」之意。
5. 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 永久停留的程序?
刑事審訊中,辯方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即要求法院不再受理案件,若成功,被告便可釋放,這程序英文稱為Permanent stay of proceedings,字面中的「stay」有其停留不變之意,若譯成「永久停留的程序」,可能不易理解,但譯成永久終止聆訊,就易明多了。
6. Contempt of court法庭的輕視?
「Contempt」一字有輕視、蔑視及鄙視之意,但法律上的「Contempt of court」並未有譯成輕視法庭或蔑視法庭,而是藐視法庭,意思都是指輕視法庭的行為。法庭是莊嚴的地方,除了進出法庭要向法官鞠躬,亦有很多規矩要遵守,簡單如未得法官批准不能聆訊進行中發言,審訊期間「響電話」,法官有權把手機歿收,然而,這些行為一般都未至於會被控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分為刑事及民事兩種,刑事主要是指指干擾司法的行為,如侮辱法官等、發表干擾法庭審訊的資料等﹔民事的藐視法庭則指不服從法庭命令。法例並沒有訂明藐視法庭罪的罰則,由法官審視案件的嚴重性而決定。
7. Gag Order 掩口令?
潮語中常聽到人說「爛gag」,意指用來吸引人注意,但又不很高明的笑話。「Gag」除了有笑話的意思,原是解塞口物,或禁止人發言的意思,法律上的Gag Order,正是指禁止言論的命令。
雖然法庭為求公正,都主張聆訊盡量公開,但在處理遭到性侵犯的受害人,法例限制傳媒報道任何能透露受害人身份的資料。但有些案件,可能與性暴力無關,但可能事主身份敏感,有時控方會要求法庭保密事主身份,法官可酌情頒下這命令,限制傳媒揭露事主是誰。
去年底就有一宗涉及內地知名商人因欠債4.8億遭綁架的案件,法官考慮案件情況特殊,下禁令禁止傳媒報道該事主的名字。另外,如英籍女同志就其同性配偶未獲准以授養人身份獲發簽證的案件中,申請人亦准以QT代替其真實姓名。
8. Power of attorney 律師的權力?
Power of attorney 英文直譯為「律師的權力」,這字完全令人摸不著頭腦,現中譯為授權書,就清析得多。
古時法律文件可分為Power和Letter兩種,前者是經過雙方簽署、見證並蓋章裝封(under seal) 的文件,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後者只是經雙方簽署(under hand) 的文件。不過,隨着蓋章裝封的做法日漸息微,「Power」已泛指成已簽署的文書。
美劇中常稱律師為Attorney,Attorney解代理人(attorney-in-fact),他可以是個不懂法律的門外漢,但獲指名執行授權書賦予他的權力,例如管理財產、處理買賣租賃等。
9. Things in action 行動中的東西?
Things in action ,中翻為據法權產,其意思似乎仍是搞不清,只能怪法律用語太專門。法律上,房地產以外的財產可分為「據形權產」和「據法權產」兩種,前者是有形可見和可轉讓的實物,例如一輛車、一疊書,後者則無形的,如知識產權、債券、支票等。稱之為「據法權產」,是因為這些財產需要透過法律訴訟才得以行使和保障。
10. Tort侵權
Tort這個字的中譯為侵權,Tort源自拉丁文的Tortus,意思是「被扭曲、彎曲了」,可引申為一個人的權利被歪曲和侵害,受害人法律上有權索取金錢作賠償。Tort這個字最早出現在16世紀的法律典籍,侵權行為的範圍十分廣闊,可包括人身傷害、精神傷害、誹謗、違反保密責任、侵佔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