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20載】法庭全英世界不再 新晉律師也要學曉「煲冬瓜」
香港回歸20年,在《基本法》一國兩制原則下,本地法律由過住只用英文發展成中英雙語並用,本地法律繼續秉承前殖民地英國傳統,法政人員戴假髮、穿黑袍出庭,惟箇中變化卻體現在所用言語上,法院使用雙語情況至今已司空見慣,甚至有年輕大律師認為中文審訊已越來越重要,懂「煲冬瓜」(普通話)識「簡體字」更「掂」。法律學者認為現時法律雙語發展良好,但長遠發展還是要發展一套中文的普通法判例。
香港雖然早於1974年已確立中文為法定語文,但在回歸前本港所有法律條文、文件以至公函全部只有英文,法院只接受英語發言,可是隨着1990年《基本法》正式頒佈,確立行政、立法及司法均能使用中文及英文。
1995年5月政府再修訂《法定語文條例》,法院才可使用兩種法定語文或其中一種,同年12月原訟法庭更頒下第一份中文判詞(孫爾媃 訴 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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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菁:法律中文仍與日常用語有異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李雪菁及同是專門研究雙語法律學者湛樹基,均認同雙語法律發展已達乎標準,除了涉及跨國複雜的商業糾紛案件要大量英文案件,及終審法院設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外,本地法院基本上可完全使用中文審訊。
李雪菁不諱言,法律上使用的中文明顯並不是巿民日常用語,最典型例子是「Possession」,字面解釋「擁有」,但在法律上含義卻有「實質上可觸摸到擁有」和「管轄」,當年雙語立法委員會研究了幾星期,費煞思量下終譯為「管有」,所以法例上見到「管有危險藥物」或「管有他人身份證」;其他例子還有「入屋犯法」和「猥褻侵犯」,即日常用語「爆竊」和「非禮」。
湛樹基:期待第一套中文普通法判例
香港大學專業法律教育學院客席助理教授湛樹基,有教授「法律上使用中文」課程,他解釋這情況無可避免,因為法律講求準確,所以當時決定以用詞精確為首選,多過要求文法通順或用詞典雅,不過近年政府草擬法例已中英文並重,尤其最新修例《公司條例》已刻意用日常中文用語修例。
回歸20年來,各級法院頒布中文判詞或中文譯本判詞不勝其數,湛樹基認為,香港作為全球唯一一個同時使用中、英文實施普通法的法律體制,相信日後法院審理案件時仍然雙語並重,但隨着法院使用中文審案的成熟,期待日後將有第一套用中文發展的普通法出現。
年輕大律師:無論中文或英文 最重要是確保公平審訊
剛執業兩年的大律師梅碧思認為,中文審訊越來越重要,她更記得在她擔任見習大律師時,她兩位外藉資深的大律師師傅不約而同,多次提醒她在法庭上多使用中文,增加更多曝光機會,而她另一名中國籍師傅更要求她要懂普通話和認識簡體字,以便和客戶溝通時更方便。
曾在律政司擔任四年檢控官、剛私人律師的大律師黃秀慧表示,法庭內使用雙語情況極為靈活,按照文件、證人、法官或代表律師語言能力等決定審訊言語,對本地執業大律師來說,用中文審訊問題不大,她認為:「無論使用中文或英文那一種言語,最重要是在法律上,要確保公平審訊。」
郭卓堅:市民不用因不諳英語而放棄興訴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郭卓堅,自2006年就長洲原居民和村代表選舉提司法覆核始,他至今大大小小已提出逾30宗司法覆核,他用「好好」形容中文審訊,並說:「而家用中文,用母語,解釋好好多,巿民唔會因為唔識英文而唔打呢個官司。」他更笑說,因自己退休前曾在律師樓工作,所以第一次「膽粗粗」入稟,全無難度。
普通法下仍要參考外國案例
郭認為,用中文「打」《基本法》的案件是最易,因為《基本法》一開始便由中文寫成,條文清清楚楚,法官審案時亦會參照《基本法》中文版本,反而以香港成文法、普通法等法例處理的案件,因為沒有一套中文的普通法案例,難度會更高。
郭憶述幾年前他就港視發牌問題提司法覆核,想不到政府一方以希臘的案例回擊,指他不是持份者,成功將郭案件撤銷。郭總結賽結,認為因普通法以參照外國案例,作為一個小巿民,根本無法和接受正純英國法律教育的大律師熟識這麼多不同國家案例。
隨着法庭在過去20多年中英雙語使用,法院使用中文審訊百分比率已大幅提升(詳情見附表),尤其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這兩級法院於2016年使用中文審理刑事案件,至去年已分別達65%和85% 。
司法機構發言人指,香港法院實行中文審訊情況良好,為實行法庭雙語制度,司法機構在不影響司法和專業質素的大前提下,致力增加雙語法官旳數目,截止2017年5月1日,在159位法官及司法人員中,共有89%擁有全面雙語能力。司法機構亦為法官及司法人舉辦中文判決書撰寫及法庭使用中文的培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