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虐兒案 64歲照顧員認急躁虐11童 官斥應自我克制囚30月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爆出虐兒醜聞,多名職員被控虐兒。其中一名64歲兼職女照顧員今(25日)在區域法院承認11項虐兒罪,餘下四罪則獲法庭存檔。案情指,事件中受害的共有11名兒童,被告曾多次因幼童離開活動範圍,將幼童提至半空後摔下,又曾用膠棒打一名幼童的頭至少8次,引致另一名幼童效彷。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指幼童只涉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被告作為受過訓練的幼兒工作者,面對壓力亦應做到自我克制,終她入獄30個月。
女被告馮鳳豪,原被控15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今承認其中11罪,餘下四罪則獲法庭存檔。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11月18日至12月13日期間在童樂居犯案,涉及虐待2歲女童V、2歲男童Q、3歲男童A、3歲男童F、3歲女童AC、3歲男童D、2歲男童B、1歲男童R、2歲女童S,及兩名身份不詳幼童。
幼童仿傚被告用膠棒打頭
法官其後判刑指,被告承認多達11項控罪,涉及11名僅一至三歲的非常年幼兒童。這些兒童基本上均無任何反抗及保護自己的能力,更不懂得作出相關投訴。其中與男童D有關的第九項控罪更可細分為14項,被告多次將D摔到使其大哭,可見其力道不輕,至少亦會令D受到驚嚇。另針對R的控罪中,被告更曾拍打R的臉部及扭耳仔,又用膠棒打R頭部8次,隨即便引起其他幼童仿傚。
求情稱性格急躁工作壓力大
對於辯方求情時提及,被告是自幼接受家長式管教,加上性格急躁、執着,案發時工作壓力大增,幼童又因終日困在院舍而出現行為問題,被告才會作出涉案行為。
官指幼童所犯皆雞毛蒜皮事
惟法官認為以上說法均不構成減刑理由,指被告是受過訓練的幼兒工作者,會面對壓力是眾所周知的事,但被告應做到自我克制。法官又指,被告所稱的行為問題只是幼童離開活動範圍等雞毛蒜皮之事,認為被告不應受此困擾並失去自制。
男童D因爬出地墊被罰
案情指,被告自1981年1月31日起成為註冊幼兒工作員,2008年 12月起任職童樂居替假幼兒工作者,案發時對11名幼兒作出虐待行為。針對男童D的共有5次事件,包括被告曾數度因D爬到地墊範圍外,將D提起至半空並把他摔在地墊上,其中一次導致D背部及後腦着地後反彈起來;被告又曾半拉半提將D拖至地墊範圍;及先後踢D的腿部及臀部,捂住D的臉約7秒,大力推D腹部位置等。
女童R被膠棒打頭至少8次
針對女童AC和R的事件則各有兩次,指被告曾兩度單手拉著AC的左臂,強行拖拉她到地墊範圍,更曾將AC摔在地墊上使其臀部着地;被告又曾大力拍打R的臉部,後扭R左耳並搖晃其頭部數次;並用膠棒打R的頭至少8次,之後又把R的頭向下按,並用手指多次捏及推他頸項背面,令R的頭部貼近沒有軟墊的地面。
男童S脫下尿片遭被告掌摑
至於針對女童V、男童Q、男童B及S的事件則各有一次,指被告曾拍打V頭部左邊;把Q整個人抬起回到地墊範圍,然後猛力把他摔在地墊上,因而使Q背部着地及雙腿彈起;扭B的右耳,使他頭部搖晃;當S脫下尿片交給被告時,被告立即掌摑S右邊臉部,又拍打S頭部一下。
被告曾用力捏兒童臉頰
另有兩項控罪是針對兩名不詳兒童的虐待行為,指被告曾用力捏一名兒童的左臉頰約兩秒,再用力掌摑該兒童的右臉;被告另曾從後扯住另一名兒童的衣領拖行,使對方失去平衡跌倒並跪在地上。
案件編號:DCCC 54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