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李志宏2020年在中環示威 被票控違限聚令 罰款6千元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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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泰國爆發反政府示威,有不少市民到泰國駐港總領事館外聲援當地示威,事後多人遭警方票控違限聚令,包括沙田前區議會主席李志宏。他早前否認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罪受審,暫委裁判官陳樨樨今(8日)在東區法院裁定他罪成,指警方當日在現場曾作出多次警告,並無「一刀切」停止集會,可見警方對此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他們在多次警告不果後才發出傳票。被告當日在多次勸喻下仍執意而行,考慮被告行為克制不涉暴力,判罰款6000元。

被告李志宏(28歲),被票控於2020年10月21日,在中環東昌大廈3樓平台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沙田區議會前主席李志宏被裁定違限聚令,被判罰款6千元。(劉安琪攝)

警方曾多次警告不果

陳官裁決時指,案發當日早上10時56分至11時03分間,案發地的聚集人數由十多人增至三十多人。在遭警方警告後,現場人士有即時分開,警方未有作出票控。其後警方於11時10分發作出警告,聚集人士未有理會,此時警方仍未作出票控。由此可見,警方並無「一刀切」停止集會,更是對此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甚至有設立區域予記者採訪,最後因多次警告不果,人群仍持續聚集才發出告票。

憲法賦予集會權利非辯解理由

陳官續指,案發時共有31人聚集,歷時20分鐘,案發地是核心商業區,當時疫情持續,防疫是社會重要課題。片段所見,當時未能確保每一個人都能保持適當距離,故陳官認為,警方沒有即時停止集會,直到多次勸喻無效才票控,警方的措施屬合理和恰當。至於被告聲稱憲法所賦予和平集會權利,不構成合理辯解,裁定他罪成。

被告現從事餐廳樓面工作

辯方求情指,雖然被告不認罪,但只就法律觀點爭議,無浪費法庭時間。另被告在事件中角色被動,只是參與者而非帶領者,大部份時間均是站在周邊位置。辯方指,被告自2011年從事服務社會的工作,2020年當選區議員,2021年被取消資格。期間,被告曾私人貸款以維持社區辦事處的運作,至今仍有數期貸款未還。被告現從事餐廳樓面炒散工作,月入約一萬元。

被告非集會發起人亦不涉暴力

陳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仍為區議員,卻在警方多次勸喻下仍執意而行,考慮被告非發起人,行為克制且不涉暴力,亦非沒有任何防疫措拖,判罰款6000元,須在3個月內繳清。

案件編號:ESFS 4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