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的士司機 經理被加監13月 上訴庭指原審未考慮案涉私下處決
男經理於2019年10月在深水埗一次街頭衝突中參與「私了」一名的士司機,經理承認暴動罪,原被判囚3年。律政司認為刑罰太輕,上訴庭覆核後加監至4年1個月。法官今(27日)下判辭指,群眾當日堵路等無疑屬路霸行為,他們對司機施襲的暴力程亦非常嚴重,甚至可以致命,但原審法官判刑時未考慮案件涉私下處決不同立場人士,亦未考慮兩名女途人是因群眾的瘋狂行為而受傷,認為原審官原則犯錯,需加重被告刑罰。
被告張子龍,33歲,案發時為人力資源經理,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的示威中,在深水埗欽洲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他人參與暴動,他亦承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原被判囚3年,上訴庭早前加監至4年1個月。
2019年10月6日一名的士司機在深水埗遭群眾毆打受傷。(詳看下圖)
現場檢獲削尖長棍等武器
判辭指,該暴動事件於下午5時許發生,早於案發前數小時,深水埗已有大批身穿黑衣的人在馬路設路障,本案是堵路演變成的襲擊事件。警方事後在現場檢獲的武器,包括剪刀、被削尖的長棍,顯示群眾是有備而來,暴動亦有一定程度的預謀。
被告刻意作出襲擊行為
被告聲稱因目擊涉案的士撞向人群,群情洶湧,才加入襲擊,上訴庭法官卻認為被告是刻意作出涉案行為,並非即興或不假思索的舉動,他當時戴上口罩,可更肆無忌憚及隱藏身份,以便逃走及逃避警方追捕。此外,被告聲稱知道區內情況混亂,但未有遠離事端,反而選擇置身其中。
事件無疑屬路霸行為
判辭又指,事主欲勉強駛過南昌街的路障,牽動堵路群眾的情緒,到達涉案地點時遭蒙面人士圍堵,導致本案發生。法官指這無疑屬路霸作為。群眾違法堵路,無故圍堵和損壞的士,最終令的士失控衝上行人路。惟的士撞到行人後,他們不先處理被撞傷的兩名女途人,反而把事主拖出的士毒打。
未考慮事件涉私下處決不同立場人士
法官又指,當時司機已被打至頭破血流、受傷倒地,群眾仍繼續襲擊,顯然是宣洩對事主強行駛過路障的不滿,從而對他作出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無法無天的行為。上訴庭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時忽略了群眾私自處決不同背景或立場人士。
女途人因群眾瘋狂行為而受傷
法官又指,本案的暴力程度屬非常嚴重,可以致命,或導致永久失明,事件沒有導致事主永久傷殘,純屬僥倖。此外,兩名女途人因群眾擅自登上的士,襲擊的士司機的瘋狂行為而受傷,原審法官判刑時似乎亦未有充份考慮。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判刑明顯過輕,原則犯錯,並以監禁6年半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和是次是刑期覆核,最終判刑49個月。
案件編號:CAAR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