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群毆疑為警察青年 官嘆雨傘由反強權標誌淪欺凌工具 囚26月
前年11月「三罷」行動期間,男學生在銅鑼灣示威現場被示威者發現警察標誌的水樽和頸繩,被誤以為便衣警,遭他的中學學弟和另一男子「私了」毆打。該兩名青年早前承認暴動及傷人兩項控罪,案件今(23日)於西九龍法院被判刑,法官稱雨傘曾標誌反對強權,後來卻成了欺凌弱勢的工具,被用以「遮掩真相、逃避刑責」,惟練官稱社會仇警情緒因警暴所致,但這是由示威者引起,最後判二人入獄2年2個月。
被告王家俊(23歲,學生)及李樂恆(21歲,酒吧侍應),承認於2019年11月13日在銅鑼灣東角道金百利廣場地下參與暴動,並非法及惡意傷害事主X。
30人參與圍毆以傘遮掩施暴者
法官練錦鴻裁決時表示,事主X被跟蹤至被圍毆歷時數分鐘,事件有30多人參與,出手的有10多人,有人以傘遮掩施暴者惡行,部份人用傘柄打X。兩名被告極之賣力襲擊X,X亦遺失財物。他們襲擊X的唯一動機是因為他被誤會是警員,次被告曾向示威者澄清他不是警員,但就算他是警員,在現場搜集證據,也是法律容許的。
示威者漸變得和暴政相同
練官指,案發時社會極之動盪不安及有不同衝突,初時有頭腦較冷靜的示威者表達不滿,惟後來和平抗爭不幸地漸被暴力示威騎劫,以為違法可以達義。他們破壞財產、擾亂秩序及縱火,到最後變得和暴政相同。
宣洩不滿令爭取事物變得模糊不清
練官指出,他們不容許他人自由,也是另一種暴政,對異己使用暴力,予以滅聲。他們為了宣洩個人及社會不滿,爭取的事物變得模糊不清,甚至有人主張攬炒,以破壞本港多年經營所得,惟無人提出之後建設方案,故警方須執法回覆社會安寧。他稱,若警方行使過度暴力和犯法,被定罪會受到較嚴厲刑罰,本案事主是不幸成為示威者不滿警方的宣洩對象。
雨傘曾是反對強權的標誌,後來卻成了欺凌弱勢的工具,用以遮掩真相、逃避刑責,這情況在2019年屢見不鮮。
霸凌行為滅聲道德上難辯解
練官續指,兩名被告的行為是霸凌和欲以滅聲,在法理及道德上難以辯解。他們在繁忙的銅鑼灣隨便包圍遊人,作出不合理要求並毆打他,損害本港聲譽。他稱,雨傘曾是反對強權的標誌,後來卻成了欺凌弱勢的工具,用以「遮掩真相、逃避刑責」,這情況在2019年屢見不鮮。示威者稱要反抗強權,但他們不比對方高尚,他強調本案行為不被社會和法律容許。
仇警情緒實由示威者引起
練官認為次被告有點奇怪,他即認出事主是其學長,並澄清X並非警察,後來卻襲擊事主,其扭曲邏輯似乎有問題,未能解釋。他指出社會因警方使用暴力出現仇警情緒,但這是由示威者引起,因果關係有如「小狗追自己尾巴」令人難以明白。他就暴動罪和傷人罪分別以42個月及2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及就報告正面酌情扣減2個月,同期執行,判兩人監禁2年2個月。
示威者要求搜查事主背包
案發前一晚的9時許,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聚集,21歲的男學生X出於好奇在附近觀看有人掘磚和堵路,他決定離開時被示威者尾隨和偷拍,其後約10名示威者包圍,X更被指是便衣警,眾人要求檢查X的背囊,但X拒絕。
X在金百利廣場被約30名示威者包圍,他從人群中認出中學學弟,即次被告,在人群當中,X嘗試離開不果,當時戴上面巾的次被告遊說X展示背囊內的物品,最終X背囊內的物品亦有被示威者倒在地上。
首被告曾踢及打事主後腦
示威者發現X有一個警察機動部隊標誌的水樽,以及一條印有「Hong Kong Police」的頸繩,就對X拳打腳踢,X被打至不支倒地,有人打開雨傘遮掩襲擊行為。旁觀的次被告加入拳打腳踢X,拉開一名保護X的男子。X站起來後再被以雨傘施襲,首被告腳踢X並打他的後腦;次被告則踢X的下半身和多次打X的頭,又用雨傘打他。X事後發現耳有瘀傷,頭皮有血腫,也遺失手機和證件。
兩被告均稱已有悔意
辯方求情稱兩人沒有案底,無暴力傾向並有悔意。首被告想成為運動教練,打算修讀社科學位,而次被告因控制不到情緒犯案,還押期間再三反省,他們重犯機會低。
案件編號:DCCC 5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