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1女認私了內地男及疑似警察 囚15個月及4年 官斥行為如惡棍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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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禁蒙面法》生效當晚,多區有人聚集,一名內地遊客及一名被誤認為警察的港男,分別因被指欲拍照及移路障而遭「私了」。2男1女承認參與襲擊並認傷人等罪名,今(28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郭啟安直指私刑行為不可接受,三名被告原本行為均良好,但在本案的行為卻與惡棍襲擊無辜市民無異,判3人入獄15個月至48個月。

三名被告:羅偉華(57歲,清潔工)、黃綺婷(23歲,女售貨員)、埃及籍Soliman Ahmed Fawzi Elsayed(36歲,地盤工人 )。羅承認2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另兩人則承認一項刑責較輕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3人被指於去年10月5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與他人傷害內地男遊客X:羅另於翌日凌晨時分與他人傷害45歲的本地男子Y。

官指示威者已變得暴力及失控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雖然本案涉政治背景,但法庭只會解決法律爭議,不會處理政治爭議。事發時,示威者已變得暴力及失控,在九龍最繁忙的地方堵路,阻塞交通,內地人或警察即使只是路過也會被襲擊。

兩事主均無襲擊他人

郭官指,雖然3被告解釋以為事主欲襲擊他人,所以才犯案,但涉案片段沒顯示出事主襲擊或威脅要襲擊他人,即使X當時手持長方形物品,他在被襲時也沒使用作防衛。

實施《禁蒙面法》至本案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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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施襲只因憎恨警察及內地人囚4年

郭官認為,羅施襲只是出於對內地人及警察的憎恨,不接納他以為事主意圖襲擊他人的說法,而法律也不容他人進行報復,考慮到羅過往品格良好、使用的武器及已向事主作賠償等,判他囚4年。

另兩被告行為亦與惡棍無疑

至於另外兩名被告,郭官認為無論出於甚麼原因也好,他們的行為不能接受,他們亦不可以行私刑,及因對方與自己的背景或意見不同而作出報復行為。雖然二人非主要施襲者,且過往有良好品格,但他們在本案的行為與惡棍襲擊無辜市民無異,考慮到他們認罪及已賠償,決定判兩人各囚15個月。

事主X現場拍照被打

案情指,29歲的X在案發前一天來港旅遊,當日近午夜時分,他行返賓館時被認出來自內地,之後遭人攔截圍毆,包括3名被告。期間有人稱X在場拍攝及拿著磚頭。X被毆至大量出血,送院後被診斷出頭皮裂傷,身上另有多處擦傷及瘀傷,事後痊癒。

事主Y被黑衣人誤認為警察

另一名45歲男事主Y,當晚與朋友用膳後乘的士回家,但遇上路障而下車。他徒步歸家期間移去阻擋他的路障,被黑衣人認為是警察,繼而遭拳打腳踢,未有蒙面的羅被拍攝到曾用棍打了Y兩下。Y因大量出血,送院後被診斷頭頂裂傷,右手活動能力受阻。兩事主沒永久傷勢及已痊癒。

辯方求情時曾指,羅因X持磚,擔心對方會傷害年輕人才會犯案;另因為當時聞Y欲用竹枝襲擊示威者,才向Y揮棍。而黃因當晚見事主X持磚,所以尾隨對方,她無意參與襲擊,只是X倒向她時伸手推了一下;埃及籍被告則指因好奇下加入施襲。

案件編號:DCCC1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