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私了的士司機 律政司指施襲者兇殘 經理3年加監至4年1月
人力資源經理2019年《禁蒙面法》定立後,與多名示威者在深水埗「私了」一名的士司機,經理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囚3年。律政司認為刑罰太輕要求加刑,上訴庭今(21日)處理申請,律政司代表指本案的襲擊者兇殘,亦喪失理智,情節嚴重。上訴庭三名法官批准律政司上訴,經理加監1年1個月至刑期為4年1個月監禁。
被告原於本年7月可獲釋
被告張子龍,33歲,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洲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連同他人參與暴動,他亦承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原被判囚3年。庭上透露,張就原本刑期,原定於本年7月20日獲釋。
襲擊者兇殘並用上不同武器
律政司代表陳詞時形容,本案涉及的襲擊兇殘,襲擊者使用不同類型的武器,包括雨傘及漂白水等向事主施襲,事主當時已沒有能力保護自己,本案被告,曾用腳踢事主,及用物品打事主兩次。
案件涉私了成份
律政司又稱,當時襲擊者已喪失理智,雖有人大叫:「夠啦,夠啦。」但襲擊者未有停手,其後更毀壞的士,同時認為法庭應考慮本案涉「私了」成份,並於光天化日下的鬧市犯案,案件性質嚴重,若輕判會發放極錯誤訊息,認為原審法官李慶年的判刑屬明顯過輕,他採取4年半為量刑起點,亦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辯方指襲擊事件非預謀
代表張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指,原審法官作出分析後,有權裁定本案情節屬中等,判刑未必屬明顯過輕,又指,襲擊的士非預謀,原審法官有足夠基礎裁定本案屬偶發性。
上訴庭指被告聲稱救人變打人
上訴庭三名法官對此表示質疑。法官彭偉昌指,現場人士堵路,不讓其他車通過,並要打開的士車門打傷司機,涉案的士失控,被告求情信卻稱當時打算救人,但他最終打人。法官彭寶琴則指,被告案發時接過他人給他的口罩並戴上,是有意識行為,不是偶發性。被告非一時憤怒,赤手空拳施襲。
認為量刑起點應為6年半
上訴庭法官經考慮後,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過輕,和原則有錯,改為以監禁6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3分1刑期扣減,加上是次為刑期覆核,再減刑3個月,最終判刑為4年1個月,上訴庭會在6個月內頒下書面理據。
案件編號:CAAR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