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過馬路案 被告律師獲改判毋須付原審訟費 求上訴訟費遭拒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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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籍女保安於2016年在大潭道涉不小心過馬路被票控,她否認控罪,原定2日的審訊卻花了91日才完成,最終獲判無罪,時任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當時更要辯方兩律師支付62萬元訟費。兩律師就訟費決定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撤銷何官所作的訟費決定,兩律師不用支付該62萬元。兩律師早前再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改判控方承擔該上訴等的訟費,上訴庭今(28日)頒書面判辭,重申縱使法庭早前裁定何官決定偏袒,兩律師在原審時行為完全不可接受,亦不利秉行公正,二人亦有份構成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因此駁回他們申請。

上訴人為大律師梁耀祥及律師侯振輝,均為尼泊爾籍女被告Thapa Kamala的法律代表。

判辭引述,何官原審時裁定,兩名上訴人需要支付合共62萬元「虛耗訟費」予控方。他們不服提出上訴,今年9月獲裁定上訴得直,但未有就上訴所衍生的費用作出命令。二人再提申請,要求法庭下令控方支付上訴費用以及處理「虛耗訟費」的訟費。

代表女被告的律師侯振輝(右)。(資料圖片)

指兩名法律代表與何官鬥嘴等行為不可接受 亦需就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負責

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今在判辭中指,誠如上訴庭早前所頒布的決定,兩名法律代表與何官鬥嘴、出言侮辱性何官等行為完全不可接受,亦不利於秉行公正。即使何官及控方有份構成延誤,兩名法律代表仍需就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負上責任。另辯方過分拖延重複盤問控方證人、傳召無關痛癢的辯方證人等。三位法官明言,上訴庭當時已經清楚表達,批准梁、候上訴,不代表是認同兩人在原審中的表現。

判辭續指,梁、候要求法庭改判訟費命令,試圖合理化他們當時的行為,等同重新上訴,這是法庭不容許的。上訴庭當時裁定何官決定偏袒,但同時也認為梁、候的確造成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因此拒絕二人申請,並下令他們就是次申請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MA309/2020

這宗不小心過馬路案,期間亦引發出多宗訴訟。(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