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過馬路案】脫罪被告指屬惡意檢控 要鄭若驊等賠償600萬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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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籍女保安被指於4年前不小心過馬路而遭票控,審訊長達90日,最終被裁定罪脫。她指案件屬惡意檢控,日前入稟高等法院,向調查的警員、控方的大律師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索償至少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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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Thapa Kamala,五名被告:警員唐明奇(譯音)、警署警長張兆華(譯音),兩名大律師Francis Haddon-Cave和關文渭,以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入稟狀指,首被告在調查案件時,記錄原告「突然衝出北行線而被撞到」。惟原告指,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原告未有踏入涉案大潭道的北行線,亦沒有衝出馬路。而次被告在未有恰當調查案件後,便把案件交予東區法院。
指裁判官曾指原告才是受害人
原告又指,案件在2017年6月5日首次提訊時,處理是次聆訊的裁判官已指原告才是案件的受害人,因該意外住院約兩個月。原告的律師曾去信檢控主任,指控方案情弱,應考慮撤控。惟接手處理的兩名大律師(即本案第三及第四被告),決定繼續檢控。
原告指,首次被告在案中違反其責任,調查中對原告懷有惡意。第三和第四被告則是明知繼續檢控並非合法,而律政司亦對是次檢控有法律責任,故全部一起追究。
案件令其私隱被侵犯要求賠償20萬
原告指,因是次的失職和惡意檢控,令原告感焦慮和失去尊嚴,此方面的損失索償60萬元。而事件經傳媒廣泛報道,網民亦討論其案件。原告的私隱被侵犯,因此索償20萬元。
此外,原告因案件需花時間見律師,以及引伸相關法律費用,分別就兩者追討20萬和300萬元。最後,原告指被告的行為是壓迫她,要求懲罰性賠償共200萬元。因此,原告索償的金額,合共600萬元。
案件編號:HCA89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