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過馬路審91天 女被告欲就訟費提終極上訴 上訴庭拒批許可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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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爾籍女保安涉不小心過馬路被票控,她否認指控,原定2日審訊卻在20個月內審足91天,最終獲判無罪。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更要辯方支付62萬元訟費。女保安及兩辯方律師不服,早前就訟費安排提上訴,並要求獲得訟費,惟上訴庭指各方未有做好管理案件的責任,加上女保安有自招嫌疑之嫌,控辯雙方均不獲訟費。女保安不服決定,要求上訴至終院,上訴庭今(11日)頒判辭,指她沒有可爭辯理據,拒批上訴許可。

上訴人Thapa Kamala,原被控於2016年4月15日在大潭道近美國附近不小心過馬路。她於2017年5月被票控,案件至2019年10月才被何官裁定脫罪,何官並要她支付訟費。

這宗不小心過馬路案,由事發至今已超過6年。(詳看下圖)

控辯雙方均不獲訟費

上訴庭今年9月就Thapa等人提出的訟費上訴頒下判辭,指原審裁判官未有盡責管理案件,但上訴人於案中的行為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Thapa於今年10月初要求上訴至終院,並向上訴庭申請許可之證明書,她提出3項爭議,包括:法庭決定是否批出訟費申請時,應否把上訴人與控罪無關的行為構成自找嫌疑、控方及主審裁判官之行為納入考慮等。

已考慮控方及裁判官的行為

上訴庭法官在判辭指,案情顯示Thapa在夜間橫過馬路時未有使用行人路,明顯與控罪及案情相關,至於控方及裁判官的行為,法庭早前已考慮及裁定,裁判官、控辯雙方均需就浪費法庭時間及資源負上責任,故認為Thapa並沒有可爭辯的理據把案交終院審理,拒批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HCMA36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