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過馬路案 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 無證據顯示曾付律師費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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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審理一宗行人不小心過馬路案,歷時91天,終裁定尼泊爾籍女被告罪名不成立。辯方要求取回訟費,雙方律師今(23日)續就這申請陳辭,控方指女被告已就人身傷害索償,亦無法證明她有支付律師費,質疑她自招嫌疑,反對辯方索取訟費。惟辯方回應被告非技術性脫罪,反而是控方在證據薄弱下堅持控告她,有權申索訟費。裁判官最後把案押後至明年3月23日,就控方申請訟費作陳辭。
被告原先由大律師梁耀祥代表,梁於今年初被撤換後,由其事務律師侯振輝頂上,今日亦由候負責在庭上發言。
控方陳辭時指,女被告已入稟提出人身傷害申索,又未有證據顯示她有支付律師費,質疑她在事件上自招嫌疑,指她不可靠。他又指過往浪費法庭很多時間,反對辯方申索訟費。
辯方發言再與裁判官爭辯
侯回應控方陳辭時,他先指何官不公平,又稱控方指被告「incredible(不可置信)」。何官即反駁候稱,控方是指被告「unreliable(不可靠)」,並停止他發言,叫他只可回應與案件有關的陳辭,又稱如有問題,將來可循其他渠道追究。
兩人其後貫徹針鋒相對風格,雙方不斷打斷對方說話,何官則說給予他一分鐘回應或保持沈默,如不回應則代表沒有陳辭。
候數次被打斷發言下,終表示被告非自招嫌疑或技術性脫罪,反而是控方在證據薄弱下仍堅持提訴,認為控方有責任支付訟費。何官將案押至下午3時,侯詢問是否2時半要到達法庭,何官沒有理會及拂袖而去。
案件編號:ESS3988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