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TG煽動港獨囚5年 認為條例准判較低刑期求減刑 官押後判
理大生呂世瑜涉在Telegram發布宣揚港獨文宣,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原本擬判監3年8個月,但同意控方當時提出的觀點,該罪情節嚴重須判囚5年,最終亦判處該刑期。呂就判刑提上訴,案件今(24日)續審,指條文只是限制量刑起點,惟律政司反駁指,條文所用的字眼,顯示條文所提到的「五年」,意指最終刑期,且是強制性的。法官稱會於3個月內裁決。
上訴人呂世瑜,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區域法院法官判刑時提到案件屬「情節嚴重」,並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原判他入獄3年8個月。惟控方當時指,根據《港區國安法》,「情節嚴重」的最低刑期為5 年,法官最終改判入獄5年。
可考慮其他可減輕刑罰的因素
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今陳詞時強調,國安法第21條中所指「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刑期」,該部份是指量刑起點。蔡指國安法第33條列出三種情況下,被告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包括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防止犯罪發生;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該條文只是列出3個的重要因素,但法庭可同時考慮其他因素。因此,法庭應在本案判刑時,考慮上訴人在被捕後與警方合作。
律政司強調5年刑期是強制性的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國安法第21條提及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的刑期」,並非量刑起點,而是最終的刑期,並且是強制性。周天行解釋,條文中所用的字眼是「處」,同時條文中沒有使用「基準」的字眼,顯示所指的最終判期。周天行又指,若條文所指的是量刑起點,而最終刑期低於5年,便失去其意思。
此外,周天行亦向法庭呈遞《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協助法庭理解第33條中的「從輕」和「減輕」,惟上訴庭法官質疑此做法,指終審法院早前處理黎智英申請保釋案時,未有提及引用內地法例作參考。上訴庭法官又指,若律政司想援引,需提供專家證據。
案件編號:CACC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