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示威襲警判社服令 判刑前曾拘留逾5月 律政司求判監首被拒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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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學生於前年5月參與反國歌法示威,期間曾向警員投擲鐵罐,事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成。他在判刑前曾因違宵禁令被拘留逾5個月,裁判官最後只判該學生社會服務令120小時。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認為應判監而要求覆核,並於今(17日)在上訴庭聆訊。辯方指該學生除了在判刑前已被拘留多月,並已完成116小時的社會服務,只餘下4小時未有完成。上訴庭3名法官稱雖認為判刑有原則性錯誤,但仍駁回律政司的申請,並會稍後下判辭解釋。本案亦是反修例運動中,上訴庭首次駁回律政司就被告刑期覆核的申請。
被告李汶錡(24歲),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成,指他於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並襲擊警員14267及警長50365。
曾違反宵禁令被還柙166天
律政司的代表陳詞時指,原審裁判官過於側重被告因違反宵禁令而被還柙的166天,強調非法集結是嚴重罪行,法庭判刑時應考慮判刑的選項,才考慮其長短。
社服令時數未跟報告建議
司方代表續指,法庭應考慮即時監禁,但同意可判處一個令被告可即時獲釋的刑期。此外,報告建議判被告社服令161至240小時,惟原審裁判官最終只判120小時,認為屬過輕。
被告已幾近完成社會服務令
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回應時,認同本案是嚴重的案件,若被告非曾還柙,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但被告已被還柙5個多月,原審裁判官或顧及其更生因素而判社服令。再者被告至今已完成116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只差一天便可完成餘下的時數。
上訴庭認為有原則性犯錯
三名法官聽取陳詞後指,認為就本案的背景而言,判處社會服務令屬原則犯錯,但仍駁回律政司的申請,並將日後頒判辭解釋理據。
案件編號:CAAR17/2021
律政司曾就多案要求覆核刑期,大部份被改判囚禁式刑罰。(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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