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向水炮車擲磚被改判勞教中心 上訴庭指挑戰法紀感化明顯不足
一名18歲青年於去年元旦遊行腰斬後,在灣仔向水炮車擲磚,令水炮車出現8厘米凹痕。警方拘捕青年後,在其背包內搜出打火機和易燃液體等。青年認罪後被判感化18個月,律政司向原審裁判官覆核被拒,再向上訴庭提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青年入勞教中心,並於今日(21日)頒下判辭解釋理據,指青年向水炮車掟磚非一時衝動,亦指其行為是挑戰法紀,判處感化屬明顯不足。
被告陳業云,18歲,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 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損壞一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和管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有機混合物的塑膠瓶、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錘。
其行為或引人仿效
法官在判辭指,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當時灣仔有騷亂事件,而被告在此情況下向水炮車掟磚,不單損毀該車,亦是明顯挑戰法紀。而被告的行為亦可能產生漣漪效應,令他人仿效。此外,被告稱向水炮車掟磚屬一時衝動,但法官指被告擕帶打火機及錘等物品,意圖損毀財物,其一時衝動說法不能成立。
原審官未考慮犯罪行為的嚴重性
此外,雖然控方已向原審裁判官錢禮指出本案的嚴重性,並提及上訴庭早前處理的覆核案件。惟錢官僅稱已考慮所有判刑指引,但未有解釋自己如何考慮該些指引。法官指,並不知道錢官決定判感化前,其考慮的因素和比重。而錢官過份重視被告的更生,未有充分考慮被告所犯罪行為的嚴重性。
勞教中心可反映嚴重性
法官因此認為,原審判刑明顯不足。而被告經覆核後,需面對監禁式刑罰,顯示原審過於寬容的判刑對他未有好處。對於被告希望判更生中心,以兔影響他升讀大專二年級。法官認為判處更生中心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法官認為,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不但可反映罪行的嚴重性,亦可顧及被告的更生需要。
案件編號:CAAR5/2021
律政司就反修例示威案曾提出的多宗刑期覆案,大部份均改判囚禁式刑罰。(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