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區議會選舉 女工程師免費提供唱歌表演及書法班 囚4月2周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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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程師被指在2019年參選區議會選舉期間,請人作歌唱表演及提供免費書法班,以誘使他人投票予她,她最終落選,事後被廉正公署控兩項選舉舞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案件今(13日)在東區法院判刑,裁判官梁嘉琪稱,法庭為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及公信力不被懷疑,不能因背景予以輕判。加上梁是經審訊後定罪,未完全承認控罪,量刑須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及相稱性,判其入獄4個月2星期。
被告歐頌賢(44歲,工程師),被控於2019年10月10日及16日,在區議會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歌唱表演及書法班以誘使對方投票予她。梁官早前在裁決時指,歐在歌唱表演時,在旁擺放上印有其肖像的易拉架,目的是讓人知道表演有她的功勞,故裁定她罪成。
對法律認知不足才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無不良嗜好,平日喜歡書法、看書或聽音樂,接受過高深教育,屬「文化人」,犯案因低估了法律後果,及對法律認知不足所致,她已還押了多天,已受到深刻的教訓,有深切的悔意,望法庭能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如若法庭認為應判處監禁式刑罰,亦希望能以緩刑方式處理。
官指案情嚴重判監是唯一選擇
梁官判刑時引述案例指,法庭為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及其公信力不被懷疑,不論參與選舉人士的背景為何,均不能輕判。被告向兩名歌手及書法家分別支付1200元及800港元,邀請他們在不限人流的街頭演出,歌唱表演地點更設於地鐵站附近,挑選在人流亦算多的時間犯案。另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未完全承認控罪,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及相稱性,監禁為唯一判刑選擇,終判其囚4個月2星期。
案件編號:ESCC14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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