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區議會選舉落選人 認未有按時提交選舉申報書 還柙候判
兩名於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候選人,被指未按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被控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案件今(4日)在觀塘法院提堂,兩人承認控罪,裁判官杜浩成將案押後至6月18日判刑,以候被告的背景報告,兩人須還押懲教署看管。
兩名被告:陳宇明,(41歲,軟件工程師);及吳志雄,(55歲,退休人士);各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條。
案情指,2019年區議會選舉在該年11月24日舉行。各候選人須在同年12月29日或以前,向選舉事務處提交其選舉申報書。
陳稱委託了代理人替他提交
陳宇明當年在觀塘區栢雅選區參與,最終未有當選。他承認知悉選舉後須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的規定,因為他曾參與2015年區議會選舉,和2016年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均有提交相關的選舉申報書。
陳宇明聲稱填妥選舉申報書,並委託其選舉代理人替他提交該選舉申報書,但他承認沒有採取行動確保選舉申報書在法定限期前交至選舉事務處。陳估算其選舉開支約為1萬3千元。
吳誤以為申請資助才須交申報書
至於吳志雄,他亦有參與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並且是沙田區錦濤選區的候選人,惟他在該次選舉中落敗。由於吳未能取得該選區所投有效票總數的百分之五,不合資格透過選舉資助計劃獲得選舉資助。
吳志雄在次選舉的開支約6萬元,他聲稱已填妥選舉申報書,承認誤以為填報選舉申報書是為了申請選舉資助,因他沒有資格申請資助,故未有提交選舉申報書。
選舉事務處曾發信及電郵提醒
選舉事務處曾於2019年11月及12月,分別以掛號郵件、電郵及/或電話提醒陳及吳,指他們須於法定限期前提交其選舉申報書。惟選舉事務處在法定限期仍未收到二人的申報書,遂於2020年1月中把兩案轉介廉署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