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補選候選人馬金泉欠交選舉申報書 判罰5000元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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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65歲,2018年立法會補選候選人馬金泉因沒提交選舉申報書,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今日(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
案情指,被告馬金泉於案發時是2018年立法會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候選人,他於去年1月29日向香港島地方選區補選的選舉主任呈交提名表格,但他的提名其後被裁定無效。由於該次立法會補選於去年31日舉行,選舉結果亦於同年3月16日刊憲,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法定限期則是同年5月15日。
而選舉事務處於去年3月13日向被告馬金泉寄出一封掛號信件,提醒他須最遲於同年5月15日提交選舉申報書。另外,選舉事務處一名選舉助理亦於同年5月8日致電被告,提醒他有關限期。惟被告卻回覆指,他無意於限期前提交選舉申報書,並指自己清楚後果。
被告其後前往選舉事務處,並向該選舉助理確認曾收到該提示信件及她的來電。在獲取一份空白的選舉申報書後,被告表示會看看選舉申報書,但不確定是否會提交。選舉主任後於同年5月24日收到被告的傳真,指他已決定藉着拒絕提交選舉申報書而展開公民抗命,並表示不介意因此入獄。
被告最終於去年7月16日在警誡下接受會面時承認,他知道必須提交選舉申報書,但他不會遵照有關規定。他續稱,他在補選中的選舉開支約為1000元。他於9月7日再次在警誡下接受會面,他再次表示不會提交選舉申報書,因為他已遺失所有發票及收據。
裁判官彭亮廷判刑時指出,被告曾在多次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將來亦有可能在選舉中參選,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最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罰款5000元,同時頒令被告須支付5000元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