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向水炮車擲磚 裁判官堅持判感化 上訴庭覆核後改判勞教中心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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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於去年元旦遊行腰斬後,在港島進行清場。期間,一名18歲青年向水炮車擲磚,令水炮車出現8厘米凹痕。青年被捕後,在其背包內搜出打火機和易燃液體等。他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原被判感化。律政司向原審裁判官覆核不果,早前向上訴庭再提覆核獲批,原審的感化令被撤銷。案件今(9日)處理時,辯方望上訴庭不要判被告勞教中心,以免影響他升讀大專二年級,惟上訴庭考慮控罪嚴重性等因素後,最終決定改判他入勞教中心。
被捕時管有載化學品膠瓶
被告陳業云,18歲,被控於2020年1月1 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損壞一部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他亦被控於同日管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有機混合物的塑膠瓶、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錘。
上訴庭指感化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
原審主仼裁判官錢禮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向原審主仼裁判官提出覆核,但遭拒。律政司上月向上訴庭覆核刑期,上訴庭三名法官認為感化令未能反映案件嚴重性,遂撤銷該判刑,並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
怕影響學業想判更生中心
案件今處理時,辯方律師指報告建議被告入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被告則想判入更生中心。辯方解釋,被告將於本年9月升讀大專二年級,而判處勞教中心,其刑期一般為3至4個月。若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4個月,或影響他入學。
官稱大專生申請休學
惟法官彭偉昌指,大專生可申請休學;法官張慧玲則指,若被告在勞教中心表現良好,其刑期或少於4個月。三名法官最終考慮控罪嚴重性、被告的更生需要等,遂決定判勞教中心,並日後頒發判辭解釋理據。
案件編號:CAAR5/2021
律政司就多宗示威相關案件申請刑期覆核,大部份均改判拘禁式刑罰。(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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