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覆核|上訴庭就改判3案解釋因由 強調過份輕判只會適得其反

撰文:呂樂謙 朱棨新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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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在過去一年先後就多宗反修例過動的刑事案件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今(9日)就其中三宗分別涉及襲警、企圖縱火及藏攻擊性武器罪,並全部被加刑的案件下達裁決理由,並逐一指出各名原審官在原判時未有考慮的地方。上訴庭又指,裁判官輕判部份年輕被告,表面上是對他們有利,惟這些被告人在等待上訴法庭裁決之前,產生憂慮和覆核成功後要面對較重的刑罰,不但令他們失望甚,甚至受到打擊,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劃,並稱法庭應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否則只會適得其反。

案件一:錘仔襲飛虎隊警員改判更生中心

16歲男生在2019年10月7日在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鄉事會路交界,用一把錘仔襲擊飛虎隊警員X,令X出現瘀傷。案發時男生只得15歲,他承認襲警罪被判感化一年,早前被上訴庭改判入更生中心。

沒有悔意判感化無法取得成效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辭指出,原審裁判官葉啟亮認為男生性格單純,可給予機會。潘官指,雖然法庭會盡量給與年輕犯事者一個更生的機會並予以輕判,但如果被告所犯案件情節嚴重,在公衆利益的考慮下,法庭更需要重判以儆效尤,其時男生年紀尚輕,這一點的比重將會極其有限。潘官又稱,報告指男生對母親的勸諭置若罔聞,加上沒有悔意,認爲感化令根本無法取得成效,因而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服刑。

案件二:15歲少年向警察宿舍掟汽油彈改判教導所

患有亞氏保加症的15歲少年,在警員圍堵理大期間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掟汽油彈,在裁判法院承認縱火罪後,被判感化令3年,早前遭上訴庭改判他入教導所。

被告夥同2人犯案並有預謀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明知同案另涉兩名人士,顯示少年其實與另兩人夥同犯案,並早有預謀,更有逃走路線,惟判刑時只是略過事實,有缺妥善。此外,犯案地點是警察宿舍,何官亦未有指出其重要性。

未表悔意只是不想拘留

少年案發時與父因政見爭執,師長也留意到少年變得偏激,認為本案毫無疑問是和當時的社會衝突有關,並隨機向警員和他們的家屬施襲,涉及公眾秩序與安全,其惡劣程度不容低估。而案件亦涉及少年聽從他人指示擲汽油彈,少年的悔意又極為有限和表面,質疑他只為博取輕判,只是強調自己被威迫,但對有機會危害住戶安全卻默不作聲,無表示任何歉意,只是不想拘押。潘官認為,以案件的惡劣情度,及少年個人的罪責,教導所較為合適。

律政司就反修例運動相關案件,已多次提刑期覆核。(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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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三:藏灌水泥鐵通改囚3個月

21歲男子司徒浩燊,裁判法院承認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灌有水泥的鐵通。原被判囚10天,但遭上訴庭改判入獄3個月。

原審官曾就控方選擇控罪表示關注

原審裁判官溫紹明在聆訊時,曾就律政司堅持以《公安條例》提告,而非《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讓法庭缺乏判刑選擇,只能別無選擇地判被告拘留式刑罰,終判被告監禁10天,被告亦已服刑完畢。

上訴庭指,裁判官對律政司選用控罪表達關注屬可以理解,且在某些情況是必須的。然而,律政司的檢控工作應不受任何干涉,即使裁判官有意見,亦應在聽取答辯前與控辯雙方溝通,溫官在求情時才提出關注,難免給人印象,覺其判刑受到他不滿律政司檢控選擇的影響。

灌滿水泥鐵通可致嚴重傷亡

上訴庭續指,案中所涉的武器,是灌滿水泥的鐵通,水泥令鐵通更堅固,不當使用可以引致嚴重傷亡,不同意溫官指危險性不大。而就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氣候,判刑需具懲罰和阻嚇性,溫官卻輕判被告,這會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即使干犯嚴重的罪行,在沒有合適和有力的求情理由下,年青人仍必會得到法庭輕判,故認為溫官的判刑並不恰當。

案件編號:CAAR 10, 12, 1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