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正恩網名號召包圍新屋嶺 工人原判社服令被指過輕 改囚13月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建築工人涉以網名「金正恩」,在Facebook群組上發佈多篇帖文,涉煽動包圍新屋嶺,就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並在今日(18日)聆訊時提出,即使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法庭也要考慮如果真的發生會引致的後果,上訴庭法官質疑事件未發生,如何考慮規模、後果,律政司則建議可考慮Facebook群組內有達1萬至2萬人,有法官仍質疑此說法。不過,上訴庭最終認為原審出錯,改判被告監禁13個月。

稱發貼文只為呃like

被告潘榕偉(38歲)被裁定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成,早前遭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關案情指,被告以「金正恩」作為Facebook帳戶的名字,涉案時間在Facebook群組發布了多段帖文,包括4段關於示威者在新屋嶺被侵犯或虐打,甚至被殺的帖文,但被告承認帖文內容屬虛假,發帖文只為發洩和「呃like」,文中所提「黑警同學」的事件屬虛構。

被告潘榕偉涉犯案經過。(詳看下圖)

+6

控方建議當事情已發生作起刑點

律政司代表陳詞指,本案控罪判刑時應考慮,有關非法集結如果真的發生會引致的後果,但首席法官潘兆初向律政司代表澄清,是否有人被控煽惑謀殺,但謀殺事件未發生,是否也應考慮判煽惑者終身監禁。律政司同意這是控方立場,並強調要即使事件未發生,也可以事情已發生作判刑起點。

上訴庭指事情未發生難知規模後果

潘官質疑,非法集結未有發生,法庭無法得知集結規模、後果,律政司進一步解釋,涉案Facebook 群組有達1萬至2萬人,法庭可以此人數作判刑起點考慮,再考慮事件未發生,予以下調,但3位上訴庭法官對此說法提出質疑。法官彭偉昌更提出,若有人在電視鏡頭前講有關說話,受眾達百萬,「咁又點呢?」

律政司指,互聯網也是其中一個加刑因素,被告亦以虛構說法引起仇恨,背景某程度上接近煽動罪背景。

辯方反駁網上煽動無即時性

被告的大狀則反駁,若以黃之鋒案為例,有人在現場進行煽惑行動,或能引起即時後果,反之互聯網卻沒有即時性,質疑在互聯網上進行煽惑是否一定比現場來得嚴重?

大狀承認,被告是不負責任的網絡使用者,但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已考慮所煽惑的集結會有暴力元素、被告虛構事件的元素,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已進行40小時社會服務令等因素。

上訴庭指案情嚴重須判入獄

上訴庭最終認為原審出錯,本案情節十分嚴重,亦涉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考慮到對公共秩序的破壞、風險,即使被告沒案底,也要判監13個月。

案件編號:CAAR16/2020

律政司就反修例運動案件提判刑覆核的主要案件。(詳看下圖)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