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正恩網名號召包圍新屋嶺 建築工煽惑罪成 官斥不負責任
建築工人涉以網名「金正恩」,在Facebook一群組上發佈多篇帖文,內容指有示威者在新屋嶺扣留中心遭性侵和殺害。他涉煽動包圍新屋嶺,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在自辯時解釋,帖文中提及的「包圍」是指包圍新屋嶺「唱歌」,而「救出義士」,「救出」只是想引起更多人關注,沒打算叫人使用暴力。裁判官今在東區法院裁定他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成,指他本身也不信該處曾有性侵等事情發生,卻捏造有警員朋友向他「爆料」,直斥被告是「不負責任的網路使用者」,並把案押後至11月3日判刑,以候其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需還柙。
被告潘榕偉(37歲)被裁定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成,他另被控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交替控罪,則不作處理。控罪指被告於去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在網上放訊息煽惑他人於新屋嶺扣留中心外聚集。
控方集中指4段帖文涉煽惑
案情指,被告以「金正恩」作為Facebook帳戶的名字,並以北韓最高領導人金正恩的照片作為其頭像相。他在Facebook群組「不翻牆很難,很難不翻牆(專談政治)」發布了多段帖文,包括4段關於示威者在新屋嶺被侵犯或虐打,甚至被殺的帖文,帖文的部份內容包括:
我也不想FC ,香港新屋嶺中黑警聲稱女示威者有嚴重自殘行為,要求為女示威者注射鎮靜劑藥物,然後對她們進行性侵、強姦、輪姦等。
……更有說男示威者會被迫觀看女示威者受辱過程,再給活生生打。
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人命沒了就是沒了。
群組有逾5萬成員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長黃明浩(譯音)供稱,群組有逾5萬個成員。被告曾在群組內的回應說:「你知道天朝處理異見人士的方法嗎?」、「如果新屋嶺唔係有古怪,點會咁多人守住,太平紳士、議員都入唔到,黑警無打算比新屋嶺的人活著出來」。
被告稱帖文為發洩和呃like
被告被捕後承認帖文內容屬虛假,發帖文只為發洩和「呃like」。此外,他看到新屋嶺的新聞後,仇恨這個地方,於是發帖文打算號召幾十人包圍新屋嶺,並滋擾該處,但稱他只是打算集合數人在新屋嶺外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嘲笑警察的歌曲。
被告潘榕偉涉在網上發煽惑言論案經過(請看下圖)
自辯稱受羅范椒芬說法影響
他自辯時則稱,事發前常閱讀到有關新屋嶺扣留中心的新聞及帖文,提及有女示威者在該處遭性暴力,而行會成員羅范椒芬稱有女示威者提供免費性愛服務,令他相信新屋嶺真的發生強姦事件。
被捕後已不信新屋嶺的傳言
他又解釋,「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所提及的「包圍」,是包圍新屋嶺「唱歌」,引起媒體關注;而「救出」則是想引起更多人關注,令更多律師及議員向扣留在新屋嶺的人士提供法律支援,沒打算叫人使用暴力。
他續指,發帖文時相信新屋嶺有身亡及性侵事件,但被捕後未看到其他證據,已不再相信。
官指被告說法不合理
裁判官黃雅恩判決時指,控方所傳召的三名警員證人證供清晰、沒有内在矛盾和不合情理的地方,反觀被告的自辯多處不合理,如他稱希望號召30至40人,若有幾十人已經「超標」;錄影會面中卻聲稱自己沒有想過計劃召集的人數,認為被告根據控方問題修改答案,希望避過未經批准集結人數上限,藉此減輕罪責。然而涉案群組有超過一萬名成員,貼文上又用「全民包圍」的字眼,不信他只想召集數十人。
斥被告是不負責任網路使用者
黃官續稱,雖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與其後在新屋嶺內舉行的導賞團有關,但他承認未有核實情況下指稱警方在新屋嶺內性侵和殺害女示威者,雖然他自己也不信有關事件屬實,但又捏造有警員朋友向他「爆料」,斥被告是一個「不負責任的網路使用者」。
包圍新屋嶺不能令任何人得到保釋
黃官又分析辯方陳詞,指被告帖文中號召「全民包圍,救出義士」是希望提高社會對事件關注,以協助被關押人士獲得保釋等說法不可信。黃官稱,被告號召全民包圍新屋嶺一舉與被關押人士能否獲釋或得到保釋並無任何關聯,即使包圍新屋嶺也不能協助任何人得到保釋,又指如果被告是希望替被關押人士爭取立法會議員或律師支援,理應在貼文中點明,惟被告對此隻字未提,可見他意不在此。
指行動必然涉及武力行為
黃官直言,由此可見被告所號召的「全民包圍,救出義士」行動,必然涉及武力行為,被告亦清晰知道,他帖文所號召的行動涉及暴力,「毫無疑問」有意圖作出煽惑他人作出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因而裁定被告罪成。
稱受網上新聞影響感憤怒
辯方替被告求情時呈上由朋友、同事等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性格善良,樂於助人,為人有愛心、有義氣,是次犯案全因受網上新聞影響,令他在憤怒中登出帖文,現在已經感到後悔,以後會三思而行,又指被告在此案後已經取消Facebook戶口和不會再上網。被告是家中獨子,家中兩老身體體弱多病,被告因此案已失業多時,直至最近才找到一份沖曬工作,故希望法庭能考慮被告只有中五程度,不明白後果和社交媒體巨大的影響力下犯案,請求法庭輕判。
黃官最終將判刑押後至11月3日,以便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看管。
案件編號:WKCC393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