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三跑覆核案 官指環評報告已作足夠評估 駁回申請
東涌居民兼保育人士何來,及環保觸覺義工余顯壁,不滿環保署批准機場第三條跑道工程的環評報告及批出環境許可證,早前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高院今頒下判詞,指環評報告在衡量三跑的噪音與空氣質素、以及對中華白海豚影響時,沒有遺漏或不足,只是部份對中華白海豚緩解措施不足,故判兩人敗訴,更需付環保署長和機管局的訟費。
兩名申請人今沒有到庭領取判詞,不過何來表示,正研究是否採取法律行動跟進,暫時不回應判詞。
環保署 機管局歡迎法庭裁決
環保署歡迎法庭裁決,表示會一如既往,嚴格按照環評條例規定,致力保護環境。機場管理局歡迎裁決,並指香港國際機場三跑道系統建造工已經啟動,機管局繼續按環評報告及環璄許可證的要求落實一系列的環境影響緩解措施,以避免、盡量減少、緩解及補償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
今次案件爭議興建第三跑道會否對增加本港機場的總容量,從而影響本地噪音和空氣污染,以至中華白海豚的生態等環保問題,但高院法官周家明在書面判詞強調,在公共政策的爭議上,除非涉及程序上不公,若行政一方根據成文法規定作出合埋的決定,法庭一般不應作出任何干預。
官認為環保署署長無需就空中流量作諮詢
法官在判詞指,有關珠三角空中流量和空中交流管理、香港民航局透過與國家民航局和澳門民航局透過《珠三角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及實施方案》達成協議,而機管局以其智慧,執行興建香港國際機場的第三跑道計劃,環保署署長工作只是審視機管局興建第三跑道,決定批出或否決環境許可證,至於珠三角空中流量問題,應屬機管局管轄圍而非環保署,而且根據研究概要,機管局曾就不同航空噪音情況作出多方面評估,明顯噪音或環保問題上和珠三角空中流量沒有關連,而環保署署長在批出環境訂可前,亦已向民航處取得航空噪音及環境的數據及作出考慮,所以不認為署長有責任需要就珠三角空中流量問題再作諮詢。
官認為報告就白海豚情況已作合理評估
法官又認為,環評報告對中華白海豚的生態影響已作出評估,亦同時考慮了港珠澳大橋,和龍鼓灘填海等工程興建對生態環境影響,環評報告列明港珠澳大穚工程,不會對中華白海豚的生態構成直接或永久損失,至於龍鼓灘填海,只是計劃中的工程,法官認為環評報告已就中華白海豚作出合理評估,沒有遺漏,故駁回兩人的申請。
案情指2011年香港機場管理局就機場維持兩條跑道和興建第三條跑道,展開一個「香港國際機場2030規劃大網」的計劃及公眾諮詢,並於同年底將興建機場第三條跑道的建議呈交政府考慮,於2012年3月行政會議批准機管會的建議,不過該計劃展開會對噪音、空氣以至中華白海豚的生態等環保問題產生負面影響,所以要先將這興建計劃先作環境評估。2014年4月機場局將環保評估報告呈交環保署署長,申請批核環境許可證,最終於2014年11月獲環保署署長批准,以及發出環境許可證。
案件編號:HCAL 21 & 2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