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案|郭卓堅將上訴至終院 本土研究社拆解判辭:多處值商榷
高等法院於前年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建丁屋違憲,其後涉案三方就裁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三(13日)裁定政府及鄉議局勝訴,即丁屋政策完全沒有違憲。
提出司法覆核的郭卓堅稱,會就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承認現今「政治氣候」之下,「輸嘅機會多。」但他強調「唔可以唔出聲。」並反駁上訴庭的說法指自己並非事關政策的「持份者」,重申全港市民都是丁屋政策的持份者。
本土研究社則指,上訴庭未有處理政策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的問題,亦無考慮港人於丁屋政策被濫用所受的損害。
判辭:丁權為「長久被認可及合法」
上訴案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判辭中提到,丁權於1898年前推行的傳統,即使於其後土地的用途有所改變,仍被法例等保障及視為合法,「亦未受挑戰或被視為不合法」。判詞指,丁權為「長久被認可及合法」(They had all along been recognized and accepted to be lawful.)。判詞亦提到,於1990年草擬《基本法》時已考慮丁屋政策屬合法的傳統權益。
上訴庭又指出,原審法官指換地及私人協約批地形式建屋沒有可追溯歷史為錯誤,認為兩個方式為慣有的土地使用制度(customary tenure)。
引國際歧視公約 指丁屋獲豁免
至於提出司法覆核的一方指丁權歧視女性同非原居民,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相違背。上訴庭於判詞中指,英國及中國政府有份簽署的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兩國分別就丁屋政策提出豁免。上訴庭的判辭提到,制定《基本法》第40條時亦考慮到有關對歧視的豁免,以保障丁權於丁屋政策中的合法傳統權益。
批提出司法覆核「異常地延誤」
此外,判辭中指丁屋政策於1972年頒布,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則於1991年通過,而基本法則生效23年。上訴庭指,提出司法覆核的時期不僅是「嚴重延誤」(not only serious),而是「異常地延誤」(phenomenal)。判詞指,案件對可享用丁屋政策的原居民構成影響,亦對新界土地政策構成影響。上訴庭又認為,提出司法覆核的一方於丁屋政策上「無利害關係」。(they do not have any interest over and above that of an ordinary resident which give them standing to bring the judicial review.)
本研社:提司法覆核時間與條例生效日期不應有關連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表示,上訴庭的判詞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如未有正面處理歧視女性同非原居民的問題,就算90年代通過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考慮對丁屋政策的豁免,隨著社會變化,有關政策是否有改善空間。他指,國際有案例容許歧視存在,但需要考慮其必要性及是否合乎比例,但法庭於今次案件未有著墨。
他又說,看不到換地及私人協約批地形式的可追溯性,「清朝個時都無賣地啦。」他指,上訴庭視乎將1990年草擬《基本法》的委員會視為「大晒」,認為若當年草委當年一致認為丁屋屬傳統權益,應將其寫入條文,指法庭認為草委一致認為丁屋屬傳統權益的說法值得商榷。他又指,過往亦有取消傳統權益的案例,如70年代廢除納妾,認為提出司法覆核與條例生效時期無關,又指上訴庭未有看到全港市民於政策上受害。
郭卓堅料難獲勝 堅持發聲
提出司法覆核的郭卓堅稱正研究判辭,但一定會上訴至終審法院,認為於現今政治氣候下「輸嘅機會多」,「唔可以唔出聲。」他認為,上訴庭正面處理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的問題,又反駁指於丁屋政策上全港人亦是持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