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被于文鳳追討8000萬分紅案 于被裁敗訴 周望事件畫上句號
影星周星馳與于文鳳曾相戀12年,分手後卻被于追投資分紅。于聲稱二人相戀期間,曾就周作出的多個物業及股票投資,包括山頂「天比高」的項目協助,並指周亦提過會給她10%分紅的承諾,故多年來一直向周追討逾8千萬元分紅;惟周卻指于所指的「承諾」,僅是兩人熱戀時的情話,強調只是饋贈,並無法律效力。兩人經多年調解仍無法達成協議,終要對簿公堂。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今(22日)裁定于文鳳敗訴,並要向周支付訟費。
未有把口頭承諾轉成有法律效力協定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于文鳳聲稱周星馳是在一次電話對話中答應讓她分紅,周卻稱是在其山頂大宅露台,看著維港夜景時許下承諾,法官認為,無論這協議是在電話或是露台所作,重點是兩人是否有意令這承認成法定協定。他認為這承諾所作的情景非很正式,兩人當時又是戀人關係,這對話更是在2002年近聖誕的時間發生,法官認為更似兩人在討論聖誕禮物,不似會是會將之轉成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承諾。此外,法官亦接納周的律師所言,口頭協議缺乏商業的意味,雙方亦一直未有就此製定書面的協定,看似未有意把這口頭承諾轉成一個令她可享有分紅的協定,認為該承諾並法律約束力。
指于非促成交易的主要人物
法官相信,周星馳是想保留天比高12號屋作自住物業,其價值相當於當年的投標價,不存在利潤,因而不符合于所指稱的投資項目。他亦認為于並非促成周投資天比高及比華利山物業的主要人物,亦認為于無法證明周於何時承諾給她10%分紅。故裁定于敗訴。
周希望事件畫上句號
周星馳未有到庭領取判詞,但透過律師蕭一峰表示,感謝傳媒關注及採訪,亦希望透過今日裁決令事件可以畫上句號,並預祝各位聖誕快樂。
原告為于文鳳,被告為周星馳。于先後於2012年及2017年入稟,她稱與周有業務拍擋關係,並曾替周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並有投資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諾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萬元。
于稱多年來有協助周投資
于在庭上透露,她與周在1998年相戀,二人既是情侶,也是業務拍檔。于直言與周初相識時,甚至不是周的影迷,拍拖後當然也有看周的電影。她曾在港交所及其兄長的公司工作,認識周後,曾在周的公司幫忙,每月只領2萬元收入。她除了幫忙處理版權事宜,亦有陪周睇樓,及在多項投資中協助及給予意見,如在「天比高」的投資中,她就曾助周與銀行斡旋,接洽菱電等公司合作。
認為周不信婚姻故選擇分紅
于亦提到,他的兄長亦曾問她會否與周結婚,她直言覺得周不相信婚姻,故周在2002年聖誕談及想送單車給她作禮物時,她提出:「唔要單車,要10%分紅。」她指周答允了。周的律師卻指這「承諾」是于與周二人在山頂豪宅,望著維港景色下所作的情話,于絶口否認,更指那個女人不是她,可能是別的女人。
于的律師指該承諾屬商業協議,故于曾參與的多項投資,亦應可分享利潤,即使有些基金仍未出售,法庭亦可下令一旦出售後需分紅予于。
于文鳳與周星馳各就事件的說法。(詳看下圖)
周指于喜歡為他工作
向來重視私隱的周星馳,為了這案亦要到庭作供,他作供時多次強調于口中的「承諾」只是饋贈,而于為他打理業務,只是她「喜歡」、「鍾意」及「佢想」。他承認于為他工作期間,周無論在物業投資,或是股票買賣,都曾獲分紅予于。周解釋:「如果女朋話幫你賺左啲錢,想要錢做禮物,咁都好正常。」就「天比高」其中兩屋的投資,于要求1400萬分紅,二人雖曾出現拗撬,沒有達成共識,但周最終亦有付款。
周強調投資由他揸主意
但周強調在各項投資都是他個人揸主意,他過往亦有不少投資佳績,例如在淺水灣等物業投資,且他多年的投資亦從來未有資金不足問題。周的律師代表亦稱,周過往亦有不少物業投資經驗,反而于初為周工作時卻是經驗欠奉。
爆二人私會講英文
聆訊中亦提爆出周與于二人相戀時的點滴,英文了得的于就爆,周因為想進軍荷里活,二人私下會面時會用英語溝通;周作供時未完全否認,但稱他與于相處時99%時間都講中文。
周亦指于與周母關係不佳
庭上又爆出二人相戀多年,卻從未同居,周更爆其母與于相處不佳。于亦承認,她家裝修時曾短住「天比高」的12號屋,周母並曾到訪後,她後來發現有東西被打破,便聘保安看守及換門鎖,但她認為這樣做法很正常,不過亦因此與周之間產生不快。
周星馳為本案作證時,離庭時曾出現混亂場面。(詳看下圖)
現時朋友都不再
對於二人的分手亦各有一辭,于稱自2009年起已經常與周鬧交,她在2010年3月前已數次要求分手。然而周的律師卻指,周是在2010年7月看到新聞,得知于與一名廖先生約會,才知二人戀情告吹。周作供時也慨嘆與于的感情轉淡,後來逐漸轉差,現在是:「朋友都唔係」。
周曾以3.2億投得天比高地皮
至於案中不斷提及的超級豪宅「天比高」項目,周在2004年以3.2億投得「天比高」地皮,項目為他當時最大額的投資,庭上透露,周投標後有朋友認為他出價過高,「地產界劉先生」更建議他「撻訂」,亦有人朋友看好項目,如信置主席黃志祥更問他有否興趣合作,不過周最終與菱電合作發展項目。周更留下其「dream house」12號屋自住,又豪花4000萬元裝修,更越洋聘請意大利設計師Locatelli設計大屋,添置不少古董傢私。
生意夥伴曾勸周付分手費
與周一起發展「天比高」的菱電發展,其副主席胡亮明亦有為于方作供,周曾向他提及于在投資項目中有幫忙,把利潤的10%分給于作紅利,于也向他提及這事。惟後來二人分手,他有勸周雖然12號屋仍未出售及獲利,但周與于一起這麼久,于亦付出了她最好的10年青春,周應該履行承諾付款給她。胡更稱當時還用上「分手費」這詞語。
案件編號:HCA 1584/2012、HCA1243/2017
周星馳到庭作供的3天,亦有不少粉絲到庭追「星」。(詳看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