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被追分紅|生意夥伴勸周付分手費 指于文鳳付出了10年青春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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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被前女友兼業務拍擋于文鳳追逾8000萬佣金案續審,曾與周合作發展「天比高」項目的生意夥伴,在于方傳召下作供,他稱周選擇天比高12號屋,因覺該屋的私隱度高,亦有聽過周及于二人提10%分紅的事,該屋最終沒有賣出。但他稱在周與于分手時,他曾對周說于將最好的10年青春畀咗你,勸周要履行承諾付于分手費。
原告為于文鳳,被告周星馳。于追討多項投資項目的10%利潤,涉案的投資包括: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一個投資基金,申索金額至少逾8000萬元。
曾一同合作發展天比高
菱電發展副主席胡亮明供稱,他在2004年經地產經紀介紹認識周星馳,繼而認識于文鳳。後來菱電與周合作發展天比高,他們讓周先揀屋,結果周揀了私隱度最高和庭院最大的12號屋,周有表明想在該屋自住。
指周不想別人入屋
胡又稱,天比高曾在2008年獲得建築大獎,很多朋友都想參觀及想識周星馳,他亦有用他住的10號,及周的12號屋開派對,招待城中名人,直認這項目令他名利雙收。他又提到,約在2007年,有經紀來找生意,稱有地產商想找屋自住,他覺得可先聽取對方的條件,雖然周說過不想別人入屋,但他最終遊說周讓人看屋一至兩次。
曾勸周付分手費
胡又稱,周曾向他提及,同意在于有幫忙的投資項目中,把利潤的10%分給于作紅利,于也向他提及這事。後來周與于分手,他曾勸周指12號屋雖然沒有出售獲利,但周與于一起這麼久,于亦付出了她最好的10年青春,周應該履行承諾,付部份款項。他記得當時還用上「分手費」這詞語。
周星馳將於明天作供。
案件編號:HCA 1584/2012, 1243/2017
于文鳳向周星馳追討佣金的案情。(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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