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被于文鳳追分紅案 于認為周不信婚姻 討論禮物寧要分紅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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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周星馳的前女友于文鳳,分手後向周追8千萬投資分紅案今續。作為申索方的于文鳳今午作供,她透露與周拍拖時曾建議他出售夏威夷的物業,雖然一開始她替周打理財務及給予投資建議時,只因二人的戀愛關係,但後來雙方曾討論于應得分紅,至2002年聖誕,雙方才首提及分紅為10%。于解釋,當時兄長曾問她是否會與周結婚,為何要花時間精神幫周,她向兄長解釋,認為周不相信婚姻,但亦不會免費為周打工,並趁聖誕討論禮物時提出:「唔要單車,要10%分紅」。

原告為于文鳳,被告為周星馳。于追討多項投資項目的10%利潤分紅,涉案的投資包括: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一個投資基金,申索金額至少逾8000萬元。

從兄及父身上學懂投資

于文鳳以英語作供,透露她認識周前,曾擔任財經公關及任職港交所,但未曾在父親公司工作。她剛認識周時,正在兄長公司上班。兄長不時會與她討論物業買賣,她會就買賣是否有潛力給予意見。她從父親及兄長身上學懂投資,但她也承認剛認識周時,並沒有任何實際物業投資經驗。

于文鳳證供重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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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周處理版權事宜

于續指,她後來辭去在兄長公司的工作,替周全職打理財務及行政事宜,包括處理與電影版權相關的事宜,及替周的公司聘請員工等,周經常會就物業投資問她意見。于稱,她曾建議周出售夏威夷的物業,因該物業只「擺喺度」卻伸引支出。

談投資分紅周卻說做住先

于承認,在1997年至2002年間幫周打理財務,給予投資建議是基於戀人關係,不是為報酬。不過在2002年4月簽訂財務顧問合約前,二人已討論于應要有投資分紅,周卻著她「做住先」,但當時並沒有提及確實的分紅比率。于又指,該財務顧問合約只提到于每月可得2萬元報酬,但雙方也有「共識」,有關款項太少,而她應獲投資分紅。

于稱非免費為周打工

于表示,她至2002年聖誕時,才首次與周提及要10%投資分紅。她憶述,兄長曾問她為何花那麼多時間及精力幫助周、是否會與周結婚,她當時向兄長解釋,認為周不相信婚姻,但她亦非免費幫周打工,她會獲投資分紅。

不要單車要分紅

于續指,當年聖誕周稱要送她單車作為禮物,她想到之前與兄長的對話,於是提出「唔要單車,要10%分紅」,而周表示「OK」,他們在電話通話及短訊中也有提及此事,但于後來換電話,所以無法提供短訊。于又強調當時並非想迫婚。

案件編號:HCA 1584/2012、HCA124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