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康文署音樂中心年開支六千萬 平日使用率低至3%
撰文:林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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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指,康文署轄下的音樂事務處,其音樂中心的訓練設施未盡其用,過去3年使用率只有29%,以去年11月為例,平日下午4時前的實際使用率更低至只有3%。報告指音樂事務處每年直接開支逾六千萬,有關資源的使用需符合成本效益。
審計署今日(11月23日)發表新一份的審計報告,指出康文署轄下的音樂事務署,現時在不同地區擁有5個音樂中心,每個音樂中心都有7至9個練習室,以及一個排練室,共45個訓練場地,按每節一小時的使用時間推算,中心可提供14.8萬節的可使用節數。
不過審計署發現,音樂事務處只透過「音樂訓練計劃」和「外展音樂短期課程」借用音樂中心的訓練設施,過去3年每年只提供約4.3萬節的訓練課程,只佔音樂中心的可使用節數的29%。
審計署又於去年11月審查音樂中心的實際使用情況,發現該45訓練設施,在平日上午9時半開放後,至下午4時前,使用率只有3%,其餘時間使用率則有七成,整體使用率只有41%。
審計報告指,音樂事務處每年獲編大量資源,5個音樂中心的總樓面面積達4705平方米,加上2015至2016年度的員工成本和直接開支達6050萬元。有關資源的使用方式是否合符成本效益至為重要,有需要檢討音樂中心的使用情況,建議借出音樂中心供康文署其他單位舉辦活動之用。
康文署回應指5間音樂中心專為區內市民,特別是青少年舉辦訓練活動,局限了有關設施在上課日和上課時間的使用。康文署表示會檢討音樂中心的開放時間,以改善非繁忙時段的使用情況,並探討可否與學校和藝團合作,把中心用作音樂活動或排練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