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就男犯須剪髮覆核 終極上訴得直 梁:應該但遲來的判決
有「長毛」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2014年被判囚,服刑期間須剪掉一把長髮。梁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要求男犯剪髮,女犯卻可留髮,屬性別歧視。他原審時一度勝訴,但遭上訴庭改判敗訴,遂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法官早前聽取陳詞,今(26日)頒發判辭,裁定梁國雄再勝訴,梁在庭稱裁決是應該但遲來的判決,又稱希望法庭以後都會盡量保持公正。
終院認為署方做法有違性別歧別
終院認為署方做法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並認為確保監獄紀律與施加社會上對男女的既定造型,缺乏合理關聯,署方無法解釋男女間為何有如此不同的待遇,署方也未能提供理據證明,在社會上男性的既定髮型是短髮,女性則可以是長髮或短髮。
梁望法庭能盡量保持公正
梁國雄今早領得判辭後,即急不及待先看看內容,才向記者發言。他形容這是應有但遲來的判決,又稱2014年因示威入獄,當時提出覆核的心情與現在不同,他現在是好掛住在獄中囚禁的香港人。他稱今次裁決在剪髮上或有幫助,但對抗爭者的待遇卻未必有助,希望他們的權利得到保障,人權不是去坐牢的一刻,而是要公義,司法要保持公正,希望法庭能夠盡量保持。
上訴人為梁國雄,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是次爭議的法律議題為,要求男囚犯的頭髮盡量剪短,而未有對女囚犯作此要求,是否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構成直接歧視;以及違反《基本法》第25條所指「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把傳統性別定型強加他人身上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早前指,懲教署稱要男囚犯剪短髮是基於「傳統髮型」的標準,卻未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什麼屬「傳統髮型」。潘又指,現時署方所指的「傳統」,只是把性別定型強加他人身上。
署方反駁沒有囚犯可以標奇立異
代表署方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則指,署方並非要求每名囚犯的外表都一樣,但指沒有囚犯可以標奇立異。而署方有權根據「傳統髮型」的標準,去維持獄中的一致性。
「長毛」為社運而剪髮,至長回長髮再爭取司法覆核的經過。(詳看下圖)
爭議在於男犯是否因沒有選擇而受到較差待遇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出,《性別歧視條例》列明四項元素,包括:
1. 一名人士所獲待遇,有別於另一名不同性別的人;
2. 兩名人士的情況沒有重大分別;
3. 投訴人所受待遇,是差於該名用以比較的人士;
4. 此待遇的差別是基於其性別上的不同。
終院認為,就梁提出的投訴,署方的常規令,已乎合上述1,2及4點,故本案爭議,只是在於第3點,即男犯是否因沒有選擇而受到較差的待遇。男犯無權選擇頭髮的長度這事實,顯示他們受到有別於女犯的待遇。署方因而需要解釋,他們指此舉是為確保監獄紀律,認為有必要限囚犯在外型上保持一致,又認為社會上對男及女性的既定造型,能應用於囚犯身上。
惟終院並不接納這說法,並為確保監獄囚犯的紀律,及施加社會上對男女性別的既定造型,兩者並無合理關聯,而署長亦未有提出足夠解釋,為何男女在這待遇上要有所不同,亦未能提供理據證明香港社會中,男性的既定髮型是短髮,而女性的則可以是短髮或長髮。裁裁定梁的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FAMC5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