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護髮案】辯方:防範男犯生事 不應從髮型着手 指去髮不公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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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梁國雄不滿男囚犯被迫剪髮,司法覆核懲教署勝訴,署方不服上訴,聆訊下午續審。代表梁的大狀指,即使懲教署解釋強制男囚犯剪髮是出於保安理由,但署方不應該因為部份男囚犯觸犯暴力、違規行為,便對所有男囚犯實施比女囚犯嚴格的限制,又指防範男犯不應從髮型着手,而是應加強保安,否則等同性別定型,這種不公平對待亦屬違法。

梁國雄今離庭時撥一撥已留回的長髮。(伍凱瑩攝)

辯方指安排出於性別差異

代表梁的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他指出無論懲教署基於甚麼統計數字、經驗去制定獄中規定,若有關規定是出於性別定型,導致不公平的兩性待遇,即屬違反《基本法》和《性別歧視條例》。潘引述懲教署的現行規定,指署方差別對待男女囚犯的髮型,有關規定訂明除非得到女囚犯同意或醫務人員的建議,署方不得把女囚犯的頭髮剪得比入獄時短;但對待男囚犯則相反,應盡量剪短他們的頭髮。

男性慣常短髮難言成理

潘熙認為有關規定指明是按「醫護人員的建議」剪女囚犯頭髮,顯示剪髮規定的原意是保障囚犯衛生和健康,並非為了保安等其他考慮。而署方聲稱「短髮才是男性的慣常髮型」亦難言之成理,因為一般男性不會如規定般把頭剃得越短越好。

防範男犯不應籨髮型着手

潘熙續指出,若懲教署想提升獄中保安,防範男囚犯生事,不應從髮型着手,反而應該在監獄設計上加強保安,「唔應該因為有啲男囚犯曳,就要所有男囚犯都接受嚴謹的限制」。聆訊接近尾聲,在旁聽席聽審的梁國雄突然站立,想親自向法官陳詞,卻遭其大狀制止,法官隨即宣佈休庭。上訴案明早續審。

案件編號:CACV3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