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六角匙和堵路罪成 大學生被判入更生中心 申保釋候上訴遭拒
一名大學生於去年11月「三罷」當日在青衣堵路事件中被追捕,其褲袋被搜出一串六角匙。他否認堵路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受審後被裁兩罪罪成,今(6日)在西九龍法院聽取判刑。裁判官彭亮廷指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他又強調要阻嚇公眾模仿,維持社會安寧,最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被告申請保釋以候就定罪上訴,但裁判官拒絕其保釋申請。
被告陳東成(18歲,大學生)原本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兩罪,指他在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擔杆山交匯處管有六角匙;並與他人以雪糕筒等堵塞擔杆山路,阻礙車輛。控方在裁決前將首項控罪修訂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被告早前被裁定兩罪罪成。
辯方望裁判官判非監禁式刑罰或緩刑
法庭替被告索取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報告指其體能不宜入勞教中心。辯方求情指被告已還柙兩周,案中無使用暴力或使用涉案六角匙,亦無人因堵路而受驚,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或緩刑。
裁判官指,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比起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輕,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或監禁3個月。若就此罪判處拘留式刑罰,被告將要服刑至少3個月。鑑於被告年輕並還柙了一段時間,裁判官考慮如此判刑會否不合理,惟判處罰款又似乎過輕。
裁判官指 社會安寧比被告更生更重要
裁判官聽取辯方陳詞後稍作休庭,最終決定就兩罪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他謂,判刑除了要考慮被告更生,也要保護公眾安全、維護社會安寧及作阻嚇作用,因此監禁式刑罰是唯一選項。由於教導所刑期為12至18個月不等,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屬過重,遂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至於另一控罪,裁判官指法律無禁止判處懲教院舍,重申社會安寧比被告更生更加重要。他稱考慮案情後,認為不適合判感化令或罰款,而更生中心並非不相稱的刑罰。
案件編號:WKCC11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