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藏六角匙案 著法庭參考「赴湯杜火」案裁決被拒 罪成候判
18歲大學男生在青衣一次示威者堵路事件中被捕,並涉嫌在其褲袋內搜出一串共8條的六角匙,男生因而被控,他否控罪並稱當日只是路過,又引用區院早前審理的「赴湯杜火」案中,3名被告脫暴動罪的裁決著法庭參考。惟裁判官彭亮廷今(22日)在西九龍法院就案件作裁決時,卻著辯方不應過份解讀該判辭,並指男生混在十多名黑衣打扮的堵路者之中,備有雨傘及口罩等,認為他有參與堵路,並意圖以六角匙傷人,裁定男生罪成,把案押後至下月6日判刑,期間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被告還柙候懲。
控方裁決前突要求改控罪
被告陳東成(18歲,大學生)原被控於去年11月13日在青衣擔杆山交匯處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六角匙;並與其他示威者以雪糕筒等其他物品堵塞擔杆山路,對該處車輛造成阻礙。控方今早才要求將首項控罪,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修訂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辯方未有反對,彭官亦批准修改。
不接納被告稱過路說法
辯方審訊時質疑警員不可信,指他無仔細交代拘捕過程,將拘捕地點由大廈大堂內說成大堂外,並且以非法武力制服被告,令其口罩染血。彭官則指,警員承認其供詞有疏忽大意之處,但該些內容不涉及關鍵情節,無損其可信性;警員已清楚講述因為被告反抗,才會將之壓地制服,認為警員的解釋合理,未有使用不當武力,並信納他是可靠的證人,同時亦否定被告聲稱「純粹路過」的說法,指警員雖然看不到被告拿著雜物或用雜物堵路,但確認被告當時混在十多名堵路者之中。
著辯方不應過度解讀郭官判辭
彭官又指,辯方不應過度解讀法官郭啟安早前的暴動案判辭,又指郭官指示威者「沒有指定式樣的制服和裝備」的判辭「發人深省」,他表示無意批評郭官,但強調法庭會就衣物作出推論。彭官謂,此案被告與身旁的堵路者均身穿黑色衣物,並非出於巧合,唯一的推論是被告夥同該些人堵路,被告逃避警方追捕也加強了此推斷。
被告身上有8條六角匙
彭官續指,被告把8條六角匙放在褲袋,可見他有意隨時取出使用。另外,被告案發時戴口罩,其背囊袋有雨傘及手套。法庭根據環境形勢、裝束打扮,裁定他是有備而來,帶備口罩及雨傘以免堵路時被人認出,並意圖用8條六角匙傷人。
同情被告亦要依量刑原則
辯方求情指事件不涉及大型衝突,被告無取出六角匙使用,而且六角匙的殺傷力不大。他指被告年輕及初犯,並呈上被告與家人撰寫的求情信,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例如感化及社會服務令。惟彭官指管有攻擊性武器是嚴重罪行,法庭同情之餘也要依據法律原則量刑,最終只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件編號:WKCC116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