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湯杜火案|律政司尋求釐清共同犯罪原則 張達明料不改原案結果
撰文:麥凱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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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湯偉雄及杜依蘭,與一名當時16歲姓李的女學生,去年7月28日同於上環示威區出現被警方拘捕,但法官郭啟安今年7月24日認為未有足夠證據足以裁定3名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罪成。律政司事隔兩個月後,要求上訴庭釐清共同犯罪原則(joint enterprise)是否可以套用在非法集結及暴動,即使被告角色無需實際出現在罪案現場。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指,慨念是否能夠用於非法集結,過去的確沒有權威案件,故有爭議。
律政司早前通知,7月28日上環暴動案的湯偉雄及杜依蘭,與一名當時16歲姓李的女學生,將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D條,就案中有關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的法律問題,轉交上訴法庭尋求意見。
若在共同犯罪上較嚴苛,對言論自由集會構成影響
張達明指出,英國及澳洲對共同犯罪的看法並不相同,英國的慨念則較為寬鬆,而澳洲則為嚴謹,如在英國中如被告無完全知情,並不當作是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是否能夠應用於非法集結上,在香港則未有權威案件作參考,故在爭議。他說:「律政司係可以基於法律觀點去提出上訴,但唔會影響今次案件。」不過,若在共同犯罪上採取較嚴苛,對言論自由、集會均構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