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包圍警總|襲擊痱滋警 地盤工暴動和襲擊罪成 下周判刑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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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26日大批反修例示威者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期間一名地盤工被指拳打腳踢一名打算進入警署的便衣警,令其口中痱滋「爆咗」。地盤工早前就暴動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受審,今(17日)在區域法院聽取裁決。法官郭啓安裁定被告暴動罪成,為反修例運動中首宗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案件 。至於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法官對便衣警的痱滋,是否因被告襲擊,而即時爆裂有所保留,因此此罪不成立,但屬交替控罪的普通襲擊罪成。法官把判刑押後至下周五(25日),期間被告繼續還柙。

被告岑曉麟(26歲)被控於去年6月26日在灣仔警署外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張金福。他早前已承認一項未有按法庭指令依期歸押罪,並欲承認交替的非法集結罪,但不獲控方接納。

指被告的說法是「削足適履」 不可信

法庭裁定控方的三名證人均是誠實的證人,作供警員的說法與錄影相符,即便衣警成功擺脫包圍之前,被告在短短十數秒的時間曾分別對他「打了二拳及踢了一腳」。

至於被告,郭官認為他只是利用便衣警擺脫和逃離示威者襲擊時意外撞倒女子的狀況,以防止罪行、保護他人或自衛的藉口施襲,供詞明顯是「削足適履」,並不可信。片段可見便衣警是意外撞倒女子,其反應顯示他一直無意攻擊別人,即使在夏慤道從後遭人試圖襲擊,也從無打算轉身還擊。被告在便衣警遭追打時「加入戰團」,乘混亂中使用非法武力對警員拳打腳踢。

判詞指,被告人承認案發時與其他示威者正在搬「鐵馬」及其他雜物堵塞警總車閘的出入口,而承認事實中已經確立被告人亦有份參與和協助其他示威者用膠紙、垃圾袋和雨傘遮蓋外牆的閉路電視,警方檢取的膠紙上留有其紋印。法庭認為他和其他示威者所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數以千計的示威者為了政治訴求包圍警總,堵塞出入口、在外牆噴上侮辱性的字句等行為,均是極具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根據主觀或客觀準則均已構成了非法集結的情況。

法官指被告和他人整個時段   有共同目的去包圍警總

控方主要依賴被告襲擊警員致身體受傷的指控,來證明被告破壞社會安寧,干犯了暴動罪。辯方則強調即使被告人是非法襲擊便衣警,該行為與他所參與的非法集結的目的(即為了向警方表達不滿而包圍警察)無關。

對於辯方稱,被告無參與較早前在夏慤道意圖襲擊便衣警的非法集結甚至暴動,郭官指此立論只建基於包圍警總的行為是由不同的非法集結構成。他同意一般的情況,不同示威者集結在不同的地方,其目的以至作為未必能混為一談。然而,本案出現了一整個包圍行動,被告參與堵塞其中一個主要車閘,在本質上與參與堵塞其他出入口的示威者的作為無實際分別。他們整個時段有一個共同目的或集體性質去包圍警總,即意圖或作出一些非法集結罪的行為。雖然當刻無即時的暴力事件,但法庭據片段可以肯定破壞社會安寧的逼切性。

郭官指,法例訂明只要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旦破壞社會安寧,例如在本案使用非法暴力去襲擊他人,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同屬暴動集結。就算被告人未有參與夏慤道的襲擊便衣警事件,但後來在軍器廠街參與的那一刻,已是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軍器廠街的暴動屬獨立或是延續夏慤道的暴動並不重要,在任何角度下,被告人都是參與了一項暴動。

對便衣警的痱滋是否因被告襲擊  而即時爆裂有所保留

就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法庭對於便衣警的痱滋是否因被告襲擊而即時爆裂有所保留。便衣警當晚在記事冊內的即時記錄時無提及痱滋爆裂,也沒有即時拍攝口腔的傷勢。郭官稱,他當時可能仍未察覺到有關的傷勢,及後發現痱滋爆裂,自然聯想到是因為嘴角受傷所致,惟法庭看來,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引致便衣警身體受傷。

判詞提到,考慮「引致身體受傷」此元素時,除了傷勢影響不能只是短暫外,也不能只是太「輕微」。受襲導致口腔內「痱滋」爆裂並非是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原因可能正是有關的情況實屬十分輕微,甚至可以說是微不足道。控方在此情況下,仍對被告人提出《侵害人身罪條例》中較嚴重的「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罪,並無必要也不乎合客觀證據。法庭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屬交替控罪的普通襲擊罪成。

法官指警察總部是重要司法機關   被告行為嚴重挑戰法治

辯方大律師黎家傑求情時,懇請法庭從人性角度量刑,考慮被告當時的思緒,到底是一心懷著加害他人的想法,還是另有苦衷。他提及此案由反修例運動衍生,成因複雜,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犯案。被告在求情信表示自中學起關心社會,反省知道堵塞警總並不正確。辯方又呈上多封由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形容被告在眾人眼中品性平靜,很少會做出過激行為,是次犯案與平日性格不符。

郭官坦言,此案不是由一開始便發生襲警、扔汽油彈等行為,可能在同類案件中屬相對輕微。不過,警察總部是重要司法機關,被告當晚行為嚴重挑戰法治。辯方就引案例指,一些非法集結的案件在立法會等核心地點發生,但該些案件的被告也只是以數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法庭最後押後至下周五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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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拿起「雪糕筒」及水刮防衛

警員張金福在早前審訊時供稱,當晚被急召返警總,因無法入內而查看其他出口,期間有示威者以「呀sir」稱呼他。張稱其時身穿便服,無戴委任證,未有回應對方,但之後被示威者尾隨及拳打腳踢。他指,有一高大示威者拳打其右邊嘴角,致口中的痱滋「爆咗」,又稱傷口「原本冇咁大」,痛了一星期。惟他認為傷勢輕微,而且警員在當時的政治環境前往醫院「唔理想」,故無去醫院驗傷。

張謂,他隨後衝上警總平台隨手拿起「雪糕筒」及水刮防衛,有人向他扔雞蛋。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及譚文豪上前問他是否警察及為何不入警總,他遂表示身份。張最後獲同僚開閘,進入警總。

警員否認辯方所指 曾推開及襲擊他人

辯方指出他事發1小時後,在警員記事冊筆錄的案發經過中,從無提及「爆痱滋」等字眼,質疑他根本無受傷。張不同意,指翌日拍下了口腔痱滋的相片,可見有「少少血迹」。

辯方再指張曾推開及襲擊他人,令人認為他想襲擊在場的人及衝擊警總,才會引起在場者用合理武力制止他。張對此不同意,形容當時在逃命,無主動襲擊。他否認自己帶頭入警總或煽動人衝入警總。對於同隊有多名警員未依指示返警總,張表示自己被打,令同僚「更加唔會返啦」。

被告自辯時承認曾幫忙搬鐵馬堵塞警總出入口,他又指案發時突然看到涉案便衣警推跌一名女子,以為對方是不明人士及襲擊在場的人,因而揮拳兩次及腳踢一次,以作自衛、制止張襲擊他人,及阻止他衝擊警總。

案件編號:DCCC8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