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8赴湯杜火案|判辭解讀:穿黑衣助急救 不足證為參與暴動
經營健身中心的情侶湯偉雄及杜依蘭,與一名當時16歲姓李的女學生,去年7月28日同於上環示威區出現,並在警方驅散期間被捕,3人之後同被控暴動罪名。控方開審時亦明言,並無直接證據指證3名被告當日曾作過任何暴動行為,只憑如他們的的衣束及裝備,以及他們當日的行徑等環境因素,推論他們有份參與暴動,甚至激起在場的示威者。
法官郭啟安雖然認為3名被告當日的裝及行為甚為可疑,惟對控方所作的推論,並不能完全認同,甚至認為控方推論流於臆測,陳詞亦避重就輕,更在其98頁的裁決書中,逐一反駁控方用以指證3人的說法,最終認為未有足夠證據足以裁定3名被告暴動或非法集結罪成。
質疑在後巷的被告如何激勵示威者
法官指控方依賴被告湯偉雄和杜依蘭當時在德輔道西一帶的示威現場出現,認為他們必然是示威者的一分子,便推斷他們對示威者起了「安心及激動」的作用,更指二人後來逃到一商業大廈的後巷,便斷定他們有參與暴動。
惟法官認為這推論流於臆測,又指當時示威者可能根本看不到在後巷這兩名被告,甚至不知道他們的存在,質疑二人如何能實際鼓勵示威者。
陳詞未提破壞社會安寧
此外,控方只強調集結的人需要有「共同目的」,卻連對犯案者必須在暴動現場「集結在一起」,並會破壞社會安寧等要求,亦隻字不提,郭官認為,控方這樣的陳詞實在是避重就輕,以偏概全。
不能單憑穿黑衣作不利推測
對於控方依賴3人當時穿上黑衣,亦與暴動現場示威者的裝束和裝備吻合,認為這足以證明他們是參與暴動的證明之一。
惟郭官認為,示威者沒有指定的制服和裝備,不少市民平日亦會穿黑色衣物,同時亦有人形容示威者為「黑暴」或「黑衣暴徒」。法官強調,法庭必須小心避免此等標籤,特別要避免對案發時穿黒衣或黑色裝備的湯和杜作出不利的推論。
湯及杜或正作義務急救員
法官認為,湯和杜在現場出現,或因他們正擔當義務急救員。他亦留意到,去年6月起與修例風波相關的示威,並經常發展成警民衝突,有不少人受傷或受催淚煙影響,除了示威者,亦包括市民,甚至警員,新聞片段亦常見這些義務急救員對不同身份的傷者提供協助。
法官認為,雖然湯和杜當日並無穿急救員的反光衣,但他認為這並不重要,正如部份記者也未必有身穿記者的反光衣,執行職務的警員也可以是穿便裝。
急救物資等不算是特定暴動裝備
至於控方以杜身上找到頭盔和手袖便用以推論,指她並非純粹提供急救服務,從而推斷她是為了參與集會,而她身上有急救物資,認為更能強化她參與暴動的說法。法官認為這樣的推論未免過於偏激,事實上杜身上的裝備,也不算是特定的暴動裝備。
為示威者急救不代表認同其想法
就控方指急救員等同是協助示威者,甚至起鼓勵作用的說法,法官並不同意,更指即使湯和杜知道協助的人士是一名示威者,或甚是參與暴動的人,也不代表他們一定認同暴動人士的想法,或蓄意及實際鼓勵其他示威者。控方將救傷行為等同協助及鼓勵示威者,認為這是狹窄的想法。
持傘可能為遮光擋雨
至於杜和湯二人當時手持雨傘,控方便推論他們是為其他示威者打開「傘陣」,法官認為控方這推論流於臆測,又指急救員拿傘或只為想幫傷者「遮光擋雨」這也屬平常不過的事。
逃避警察或惹人懷疑
法官又指,杜和湯見警察即逃,這決定現時看來可能極不智,亦令人懷疑,惟法庭不能確定他們逃避警方的原因必然是畏罪潛逃。雖然有人或認為他們在示威現場當急救員早應明白風險,包括被捕。但法官認為有心理準備是一回事,面對真實被捕又是另一回事,他們電光火石之間的決定,未必是周全的決定。
戴頭盔包保鮮紙屬保護性裝備
至於聲稱當日陪朋友到場,當時僅16歲姓李女被告,自辯時承認曾在德輔道西的示威現場。法官接納李或沒有和其他示威者在德輔道西集結。即使她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在一起」,但未知他逗留時間的長短,及她曾作過任何行為,並足以證明她意圖及實際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雖然李當時戴頭盔,手部亦纏有保鮮紙,但這些只屬保護性質的用品,並不是攻擊性的裝備。
3被告裝束及行為非常可疑
法官又補充,根據梁天琦上訴案,上訴庭表明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暴力非法破壞,令法治受損,又指本案三名被告的裝束和行為非常可疑,但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法官強調,本案是基於「疑點利益歸被告」與,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不一能反映他們是否有實質的參與,故裁定3被告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87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