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內2警被法庭質疑證供可信性 遭發行為報告或譴責作紀律處分
撰文:孔繁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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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法會議員關注,近日有裁判官審理一宗襲警案時指出,由於作證的警務人員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保安局今日(8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時表示,過去5年沒有警員因作假證供被檢控,惟曾有兩名警員因被法庭質疑供可信性,已遭警務處紀律處分。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書面回覆公民黨立法會議員譚文豪質詢時表示,過去5年,沒有警員因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 章)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被檢控,但曾有兩名警務人員,因被法庭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而被紀律處分,包括2016年向其中一名警務人員發輕微違紀行為報告,另一人則經紀律聆訊後,去年遭處以「譴責」作懲罰。
保安局強調,在刑事審訊情況下,法庭可基於不同理由不接受某控方證人證供,如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該證人證供真確性或其可信性,並不一定代表該證人是不誠實可靠,更不應即解作為其作虛假陳述,以免市民被誤導。
就譚文豪提出,會否就不誠實可靠警員設資料庫供法庭參考,禁止相關人員就其他案件作供,以及律政司會否考慮向法庭申請撤銷相關人員身份保密令。保安局回覆稱,政府並無計劃設立相關資料庫,至於是否透露受害者及證人姓名,律政司會視乎每一宗案件個別情況,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