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集會|警員作供遭裁判官多番質疑  被控堵路學生脫罪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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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2日有網民發起反修例集會,其中港島多處有示威者堵路圖阻塞交通。一名19歲男學生被指用雪糕筒堵路,被控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7日)於東區法院開審。控方首先傳召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作供,惟警員在庭上未能認出被告。主審裁判官何俊堯亦多次質疑他的證供,指現場片段顯示交通根本沒有被阻,片中甚至沒有見到路上有雪糕筒。該警員最終同意裁判官說法。控方原訂會傳召其他證人和證供,但午休時索取律政司意見後,決定不呈上其餘證供。林官隨即頒下裁決,裁定控方表證不成立,被告當庭釋放。

被告許瀧濼(19歲,報稱學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指他於去年11月2日,在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留下雪糕筒,可能對禮頓道交通造成阻礙。

警員庭上未能認出被告

控方首先傳召證人警員羅逸威作供。羅供稱,自己2012年12月入職,案發時任職香港區衝鋒隊。案發當日羅隨隊友到銅鑼灣一帶清理路障,至下午5時半在禮頓道看見有4至5個黑衣人士聚集,有一名黑衣人將路邊一個雪糕筒扔到路中。羅稱,當時雪糕筒倒在一輛貨車尾,令交通堵塞。其後羅稱目睹被告在行人路往西跑去,但隨即折返往加路連山道逃走。羅與其他警員乘警車追捕,發現被告至保良局附近再折返往警車的相反方向跑去;警員於是落車追捕,並看見有一個黑衣人往新會道方向跑去。羅等5名警員追捕至希慎道,發現被告絆倒在地上,於是上前制服被告;羅供稱落車時視線曾有數秒被阻。羅續稱,拘捕被告之後他替被告快速搜身,並曾確認他的身分,但庭上控方今日再次請羅認出被告時,羅觀察記者席及旁聽席良久,都未能找出坐在第一排、咪高峰前的被告。

其後控方播出現場片段,片段中顯示案發當時禮頓道東西行線均有黑衣示威者聚集;何官隨即質疑羅的證供,問為何羅早前會稱當時只有西行線有示威者聚集。羅解釋稱當時「睇唔到」。林官又再質疑,指羅曾供稱受當時交通被雪糕筒阻礙,但片段中顯示現場交通並無受阻,如羅所乘坐的警車亦能夠快速前進追捕黑衣示威者,質疑羅所講述的雪糕筒「去左邊?」。羅解釋指該雪糕筒細小,但又遲遲無法形容雪糕筒的確實高度,直至多番閱讀記事冊後才回答該雪糕筒約一張A4紙般高。林官再次詢問羅「咁當時啲車係點行?」,羅自言未有留意,但承認按片中紀錄,現場車輛未有受阻。

案件午休後 控方不再提出任何證據

羅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不肯定被告當時是否唯一一個跑向加路連山道的黑衣示威者,亦承認不能確認片中路旁的一個黑色物品就是該雪糕筒;羅又承認被告逃走時,馬路上並無雪糕筒。羅最終同意,片段沒有拍攝到現場有人向馬路扔出雪糕筒。

控方原訂尚有第二名證人以及其他證供準備呈堂,但雙方結束對羅的盤問後,控方突然提出需要索取律政司意見,以確認會否繼續提供證據。案件押後至午休後,控方主動提出不會再就本案提出任何證據。林官隨即頒下判詞,指即使將羅的證供推到極點,接納被告當日確有扔出雪糕筒,但羅亦不肯定該雪糕筒最終掉在何處;羅甚至未能確認當時地上是否確有雪糕筒,而據錄影片段顯示當日的交通根本沒有受到阻礙,故裁定控方表證不成立,辯方無需提供證據,被告當庭釋放。

此外,一名20歲學生謝家豐於去年11月2日在維園外被警方截查,搜出索帶、面罩、濾罐、勞工手套等,原被控以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案件今在東區法院再訊時,控方指考績被告年輕、無案底,最終接納辯方提議不再起訴,並以1000元簽保守行為方式完結此案,獲法庭批准。

案件編號:ESCC 2466/2019、ESCC6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