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申請公屋瞞報逾70萬存款及資產 判罰款及90小時社會服務令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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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指出,近日有公屋申請者及其丈夫於申請公屋表格上,隱瞞擁有逾70萬元存款及資產淨值。二人在周一(8日)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分別被判處罰款8000元及9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公屋申請人在填寫申請表時,隱瞞逾70萬存款及資產。(資料圖片)

房屋署指出,該名申請人在2018年3月向署方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當中於資產淨值一欄中,她只申報擁有銀行存款2萬元及投資金額約1900元,而她的丈夫則申報沒有任何資產。

不過房屋署在同年5月的調查發現,申請人實際上擁有銀行存款逾68萬元及多份有現金價值的保險計劃,總值超過5萬元;另外她的丈夫亦刻意隱瞞銀行存款及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共約1萬元。意味著二人共有超過70萬元的存款及資產。

二人日前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認為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在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判處首被告罰款合共8000元,而次被告則被判處90小時社會服務令。

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