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山邨公屋居民無申報擁西營盤物業 判罰5000元、監禁1個月緩刑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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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居於黃大仙富山邨的公屋居民,於2018年未有申報擁有一個位於西營盤的住宅物業,而被裁定違反《房屋條例》,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1個月,緩刑18個月。
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而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均須遷離現居的公屋單位。
一名居於黃大仙富山邨的公屋居民,於2018年5月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未有申報擁有一個住宅物業。
而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居民隱瞞了在申報時段內以聯權共有方式擁有一個位於西營盤的住宅物業,最終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1個月,緩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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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在作出申報前,住戶應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然後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另外,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而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