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富戶政策實施 再有公屋戶無申報物業罪成 罰4萬及單位勢收回
撰文:黃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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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於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公屋新富戶政策,有公屋住戶因未有申報持有香港住宅物業,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於1月8日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4萬元,是近年干犯同類罪行最重的罰款。
由於新富戶政策下,公屋住戶不能在本港擁有物業,預料其公屋單位勢被房屋署收回。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10日)表示,一名公屋居民在2018年4月的申報周期,只申報擁有一個商鋪的四成業權。但據房署的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名居民隱瞞在申報時段內擁有一個香港住宅物業,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故被房屋署提出檢控。
判罰屬近年最重
該公屋戶於本月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4萬元。根據法例,若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據了解,同類型案件之中,今次判罰屬近年最重一次。
房屋署發言人續稱,會向有關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根據2016年12月通過的新富戶政策,若公屋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不論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水平為何,均須遷離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政策生效後2018年首三季逾3.2萬宗刪除戶籍
房委會於2017年10月收緊富戶政策,公屋戶為免被「叮走」,急急刪除戶藉,去年首三季合共更多達3.22萬宗刪除戶籍個案。
2018年10月一名公屋居民在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未有申報與他人聯權擁有住宅業權及其租金收入,被房屋署作出檢控及判處社會服務令,是新富戶政策生效後首宗違規判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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