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出租公屋 未付200萬補地價 認欺詐房屋署 還柙候判
中年夫婦將他們購入於粉嶺的公屋單位出租,並於2010至2015年期間,收取得26.4萬元的租金收入,但又沒有向房屋署付補地價,因而被控一項欺詐罪,其中妻子今在粉嶺法院承認控罪,並願向房署未付2百萬元補地價,丈夫則獲撤銷控罪。裁判官指出,本案具多個加刑因素,包括被告持續5年犯案、有意圖欺騙房署職員、於案中扮演主動角色,且很遲的階段才致函表示願意補地價賠償等,現把案押後至12月5日判刑,以待索閱背景報告,被告須還柙。
任家庭主婦的女被告許惠想(53歲)承認一項欺詐罪,其60歲丈夫林敏華則獲撤控。
案情指,被告與丈夫及子女在1990年申請公屋,並於2001年獲發粉嶺一單位。被告於2004年經「租者置其屋」,以約15萬折讓價購入單位,而一對子女的戶口登記亦遭刪除。及至2010年,被告將單位出租,並收取每月3900元的租金,而去年更加租至4800元。被告每月到單位收租,每次均以現金交收,案發期間,租客曾要求為單位維修,被告又教租客,若有政府人員到訪,便稱是被告的朋友及只會暫住數天。被告期後被廉署人員拘捕,警誡下保持沉默。
被告的一對子女亦涉欺騙房屋署
至於涉案家庭的兒子、報稱任職的郵差林偉聰(32歲),報稱任銷售員的女兒林佩賢(29歲),則同被控一項欺詐罪。兄妹二人被指與其外祖母林麗貞,於2009年2月透過「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下,而獲得房屋署編配秀茂坪南邨秀旺樓一個單位,惟其外祖母案發時是住在明愛馮黃鳳亭安老院。資料顯示有關計劃,房屋署優先向申請者編配市區公屋單位,但申請人必須承諾在該公屋單位內與其長者家庭成員同住。
被告求情稱不會再重犯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案底,與夫於1983年結婚,並育有一對分別33及29歲的子女,被告為家庭主婦,丈夫則為跨境司機,家庭總月入4萬元,支出則約2.5萬元。被告今獲另涉官非的子女到庭支持,對犯案感後悔,5年間獲取26.4萬元租金收入,而上星期五曾去信房署,表示願意支付200萬元以補地價。辯方又指,被告患有高血壓及抑鬱,去年曾因抑鬱而入院。
辯方又指,被告不會再犯,又指中英文的媒體亦廣泛報導不應濫用公屋資源,希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老及初犯而輕判。
案件編號:KTCC 4409/2016 及FLCC 436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