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慶節目硬銷炸雞廣告被裁違例 通訊局罰無綫15萬元
無綫去年12月舉辦《萬千星輝頒獎典禮》,插入一眾嘉賓藝人集體食炸雞的環節,通訊局收到15名公眾人士投訴,指節目明顯地展示某炸雞連鎖店的品牌標誌,令人覺得牽強,且干擾觀賞趣味。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無綫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及《電視廣告守則》相關條文,罰款 15萬元。
去年12月13日晚上8時至10時30分,無綫翡翠台及高清翡翠台播放的《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5》節目中,女主持在藝人等待揭曉主要獎項得主的緊張時刻,表示會請他們「食好嘢」,數名助手隨即捧着放滿食物盒的托盤進場,盒上清楚展示該炸雞連鎖店的標誌。在該環節內,亦有藝人進食及傳遞食物的中距離至特寫鏡頭,而食物盒和汽水杯亦清楚展示該品牌標誌,整個環節長約1分12秒;該炸雞連鎖店在節目的片尾字幕中,獲識別為產品贊助商。藝人鍾嘉欣在同場進食炸雞後、脫膠手套時,不慎將贊助商提供的名貴戒指一併拔掉,戒指滾落到鄰近藝人的椅子下,鍾幾經努力才尋回。
加插吃炸雞環節令人覺得牽強
根據《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11章第1段,禁止在電視節目中作間接宣傳;在《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第9章第10a段,在節目中展示或使用贊助商的產品及或服務,要明顯配合節目的編輯需要,不會干擾觀賞趣味或令人覺得牽強。通訊局認為,無綫在頒奬典禮中加插藝人吃炸雞的環節,令人覺得牽強,而在該節目中故意加入該環節,是為了吸引觀眾留意贊助商的品牌標誌及產品,並沒有任何編輯需要。
通訊局重申,過往曾多次對無綫違反有關規管間接宣傳和產品或服務贊助的條文,表示極度關注,亦已再三提醒無綫《電視節目守則》嚴禁間接宣傳,廣播機構必須嚴格遵守《電視廣告守則》中,有關產品/服務贊助的相關條文。通訊局會按照違規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持牌機構的違規記錄等因素,考慮對再次違反相關條文的個案,施加更嚴厲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