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投訴有線轉授世界盃奧運轉播權反競爭 通訊局指證據不足
撰文:黃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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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電視於2012年引用《廣播條例》,向通訊局投訴有線寬頻在轉授2010年世界盃和2012年奧運會的播映權時,作出反競爭行為。事隔四年,通訊局審議有關投訴後裁決指,無綫的投訴明顯證據不足,故不會就此進行全面調查。
當時無綫電視在陳述書中指,有線寬頻取得2010年世界盃和2012年奧運會的獨家播映權後,將節目轉授予無綫電視播映時,把有線寬頻本身的節目、旁述、宣傳材料和廣告等捆綁在一起(「捆綁要約」)。
無綫認為有線寬頻「捆綁要約」反競爭
無綫電視認為,有線寬頻「捆綁要約」的行為,迫使無綫在購買有關節目播映權時,要一併購買不想獲得的產品(即有線寬頻的節目旁述、宣傳材料和廣告),具有反競爭的目的,或造成反競爭的效果。
無綫電視質疑,有線寬頻的行為構成「強制搭售產品」,違反《廣播條例》(第562章)第13和14條。另外,無綫電視亦認為,有線寬頻是播映上述兩項賽事的唯一供應商,因而壟斷了兩項賽事在香港的播映權,而有線寬頻則利用有關優勢,削弱了廣告市場的競爭。
面對無綫電視提出的競爭投訴,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事隔四年,初步審議後認為,有關投訴明顯證據不足,目前亦沒有理據繼續依循《調查程序》全面調查事件。
通訊局審視有關電視台在電視收看服務市場、電視廣告市場、收視率和廣告收入數據後,認為有線寬頻的行為並沒有對競爭構成顯著影響,例如在2010年世界盃和2012年奧運會結束後,有線寬頻的收視佔有率立即回落至賽事前的水平,無綫電視的收視佔有率則立即回升至賽事前的水平,即有關收視模式的改變並未能持續。
另外,在2010至2012年間,有線寬頻的市場佔有率大幅低於50%,即不具有所謂的支配優勢或市場力量。除此,通訊局亦指,無綫電視未有在陳述書中,闡明有線寬頻的行為如何具有損害競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