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之夜】加州被禁 華盛頓州法院:不涉歧視
撰文:甄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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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港法院判一名夜店男顧客勝訴,指「女士之夜」違反《性別歧視條例》,世界各地的法律又怎樣看待? 美國早於80年代已有案例,表明「女士之夜」違反州法律,其中加州的夜店「女士之夜」更加被禁;不過華盛頓州一宗案例,法官裁定當中「並無歧視男性」,可謂「各處鄉村各處例」,各地尚未有共識。
1979年,加州學生Dennis Koire控告不同洗車公司及酒吧以「女士日」為名,為女性提供折扣,但男性要求同樣待遇卻遭拒絕。案件在最高法院審判時,Dennis Koire獲判勝訴。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法例清楚列明任何性別都應受平等對待,「不論男女,均深受此歧視行為影響」,「被告亦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原因,讓相關行為得到法律豁免」。
除加州外,美國新澤西州、馬里蘭州等州份亦有案例表明「女士之夜」違反該州的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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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亦有其他州份法院認可「女士之夜」的做法。華盛頓州1981年一宗案例中,法官裁定提供「女士之夜」折扣「並無歧視男性」,「亦無違反州的反歧視法例」。另外,紐約居民Roy Den Hollander於2010年控告夜店為女士提供優惠,又指夜店牌照由州政府發出,故應受美國法典42條保護,法典列明任何人不應受到歧視。但法院稱夜店並非「政府一部分」(state actor),故拒絕受理,Roy Den Hollander其後上訴至最高法院,亦遭到駁回。
而英國於2010年通過反歧視法(Equality Act),當地平等機會組織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在今年發出指引,列明夜店以「女性免費」作宣傳,是「違法的歧視行為」 (unlawfully discriminatory),惟至今「女士之夜」在英國仍成行成市,亦尚未有國民入禀興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