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辦「女士之夜」屬歧視 律師:案件參考價值低

撰文:周潔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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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男士控告卡拉OK舉辦「女士之夜」屬性別歧視獲判勝訴,有法律意見指出,此案並無在法庭上提出任何性別歧視的論點,只因被告缺席才勝訴,情況有如「對手缺席的拳賽」,並指案件參考價值甚低,公眾毋須過於緊張。

有男士控告卡拉OK舉辦「女士之夜」涉性別歧視獲判勝訴,惟大律師陸偉雄指,個案參考價值甚低。(iStock 圖片)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今次判決只屬個別事件,控辯雙方並無在庭上提出性別歧視的論點,只因答辯人不出席,案件才自動勝訴;此外,案件並非經終審法院上訴庭審理,不屬案例,故參考價值甚低,公眾毋須太過緊張。

如何定義優惠涉歧視? 學者:視乎有否負面價值

除女士優惠外,商戶不時會推出長者或學生優惠,此舉又是否涉歧視?陸偉雄認為,除「女士之夜」外,餐飲業界不時會以「睡衣派對」、「軍服派對」等噱頭吸客,但用意並非要歧視任何人;例如長者可享2元乘車優惠,是要方便長者更多乘車,當中不涉及歧視成份。但他認為,事件能警醒公眾,日後製定優惠折扣時,應多思考不同界別的權益。

不過,中大性別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社會工作學系教授林靜雯則認為,任何人士如受到不平等待遇而感到被排擠,有關安排或涉及偏見,即有歧視元素。她續指,「女士之夜」是否有歧視成份,要視乎舉辦的商戶提供優惠背後,是否具負面價值,例如將女士與性有所聯想。至於對長者及學生,大眾一般是基於對弱勢的尊重與扶助,才提供優惠,社會應有共識,認同該類優惠不涉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