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人肉路障早被禁用 為何警察總要重複同樣的錯誤?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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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公路前日(2月11日)發生交通意外,一輛私家車疑為避交通警追截,至往九龍方向近九龍坑位置時失控翻側,車上2人死亡,另有5人受傷。而警方疑為截停肇事車輛,指示途經的車輛慢駛,成為「人肉路障」,導致市民無辜受傷,引起極大爭議。
其實這種「以民作盾」的行為,過往也發生過。2009年警方於觀塘繞道打擊非法賽車時,也曾徵用途經車輛作類似的人肉路障,結果同樣導致市民受傷,事後警方對此道歉,並表明會檢討《警察程序手冊》中關於設立路障的規定,及後更保證不會再出現「人肉路障」。
然而翻查紀錄,警方從來沒有公開有關設置路障的守則,公眾無從得知有關規定的具體檢討結果。加上今次警方再次犯上同類錯誤,不禁令公眾懷疑,警方到底有否從當年的事件汲取教訓,避免再置市民性命財產於險地。

意外導致兩人死亡,5人受傷,包括一名交通警。(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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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於路上隨時截車 司機不從即屬犯罪

如果回顧今次粉嶺公路「人肉路障」事件,被無辜波及的司機可謂進退兩難,因為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任何人在被要求協助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時拒絕協助,即屬犯罪;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0條,在道路上開車(包括單車)的人,在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要求下須停車,否則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雖然根據普通法,在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或可能嚴重受傷的情況下,市民可拒絕協助警方。但實際執行上,市民往往未必知道風險,如今次警方截停車輛直至發生意外,只是電光火石之間。固然警察或有執法需要,有時的確要徵用市民車輛,但最根本的是不能危及市民的人身安全。

遭波及的私家車嚴重損毀。(林振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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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人肉路障」阻截違例車輛 官斥做法不恰當

為此,警方早就受過教訓。2009年7月,當時警方在觀塘繞道阻截非法賽車案,警員在沒有表明任何事情,也沒有響起警號示意自己在執法之下,截停3輛的士、1部貨車及1部私家車,與警車形成「人肉路障」,封鎖觀塘繞道西行線,結果有參與非法賽車的車輛撞向「人肉路障」,造成6人受傷,包括1名的士司機。

警方事後被指罔顧市民安全,也違反警方內部程序,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竟成亦公開道歉。案件在翌年審結時,法官也批評警方手法不恰當。立法會亦曾就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不論民主還是建制派議員,都斥警方設置人肉路障的做法不能接受。

《警察程序手冊》第 41章第06條列出如何處理並無在路障前停下的汽車的指示。根據有關指引 ,警方所設置的路障將會造成車龍,藉此減慢所需要截停的汽車的速度…而用作設置路障的警車在車道上必須展示反光布條、反光標誌及閃爍藍燈的標記。  
09年9月4日,警方就觀塘繞道「人肉路障」事件向監警會的解釋
男乘客送院後證實不治。(王譯揚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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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曾表示檢討路障守則 保證不再有「人肉路障」

根據當時警方的解釋,有關設置路障的規定,是源自《警察程序手冊》第41章。但由於警方沒有公開手冊全文,僅可從公開紀錄之中尋找蛛絲馬跡。監警會與警察投訴及內部調査科於2009年9月舉行聯席會議,當時警方透露《警察程序手冊》第41章第6條訂明,警方可設置路障造成車龍,減慢所需要截停的汽車的速度,而用作設置路障的警車,必須展示閃爍藍燈等標記。但出席該次會議的交通總部總警司高富士多次指出,使用市民車輛設置路障並非警方的政策。

換言之,按照警方2009年時的規定,警員有實質上的權力截停市民車子作為路障,而市民則處於一個極度無奈的被動角色。只是由於當年的觀塘繞道「人肉路障」事件中,涉事警員執勤時沒有響號,市民無從得知警察在執法,因此確有不符《警察程序手冊》之處,故警方不得不承認錯誤,事後亦承諾檢討《警察程序手冊》第41章。

警方已成立由一名總警司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徹底檢討《警務處程序手冊》第41章,該章節述明設立路障的指揮及控制、安全設備、人手和策略…工作小組亦計劃建議就設置路障的地點及將會進行的任務,分開進行風險評估,而且必須在處理所發現的風險之後,才能進行設置路障的行動。
09年9月29日,警方向立法會表示會檢討設立路障的程序
遭波及的私家車嚴重損毀。(林振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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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程序手冊》曾檢討 響警號就可設「人肉路障」?

據了解,當年的檢討結果,包括以市民、駕車人士及警務人員的安全,作為首要考慮,在設立路障前會先進行風險評估,就算遇突發情況,例如須截停非法賽車,亦要進行風險評估,並將決策權由警長作出決定,改為須由更高級人員作出決策,而且如果當時情況不安全,便不會設立路障。只不過,由於《警察程序手冊》是非公開的警察內部文件,外間無從得知檢討後的具體條文,但根據警方當年的說法,是保證「人肉路障」不會再出現。

因此,今次警方在粉嶺公路的「人肉路障」行動有否違規,很大程度上視乎當年的檢討到底有何實質改動。例如今次在粉嶺公路車禍之中,片段顯示截停車輛的交通警有響起警號,或因如此,有警官認為今次事件,與上次的觀塘繞道「人肉路障」事件有所分別,甚至認為警方在事件上「絕對合乎安全規則」。

鄧竟成道歉,承認有關行動警方判斷上出現問題,向受影響的市民致歉。(資料圖片/黃永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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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市民人身安全「較飛」 也叫合乎程序?

但問題正正在於,響警號其實只是一種「標準作業程序」。因為利用座駕擋住道路的市民,不會因為警方車輛有響號,就知道警方正在執行具危險性的任務,還是只是一般的交通巡邏工作,而一個瘋狂駕駛者,同樣有可能高速撞向停在路上的任何車子。故在今次事件上,無論警方是叫市民減速、停車是否有響號,實際效果一樣是將他們當成「人肉路障」,漠視他們的人身安全。

加上今次粉嶺車禍,本身現場路面已比觀塘繞道更為狹窄危險,最後導致的事故也比起當時更為嚴重,未有釀成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嚴重傷亡只能算是不幸中之大幸。無論警隊當年檢討《警察程序手冊》的結論為何,這種拿市民來「較飛」的執法手段,橫看豎看也令人無法接受。當年觀塘繞道「人肉路障」車禍搞出大頭佛,當時的「一哥」鄧竟成至起碼肯公開道歉。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至少都需要向公眾交代警方設置路障以及徵用市民車輛的標準,並就危及市民的安全致歉、向無辜市民賠償,不能一句「合乎既有程序」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