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醉駕車禍禁之不絕 只因香港罰得太輕?
歌手梁漢文昨日(23日)凌晨駕駛平治房車在半山撞欄。警方表示,一名姓梁(46歲)男子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涉嫌「酒後駕駛」被捕。
今次案件,只是云云涉嫌醉駕案的其中一宗。據警方數字,去年上半年的酒後駕駛檢控數字為463宗,比前年下半年的574宗為低,但酒駕無異於一個神智不清的人在馬路上控制一台「殺人機器」,絕對是一宗都嫌多。現行香港法例對酒後駕駛者的懲罰相對寬鬆,有意見認為阻嚇力嚴重不足,而外地一些更嚴厲的罰則,甚至引入「額外罰則」,值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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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落馬洲6死車禍 促成政府修例
現時政府對於酒後駕駛者的罰則,是於2010年修訂。事緣2009年1月農曆年廿八,一名酒後駕駛的貨車司機在落馬洲越過對面行車線,撞到並壓毀一輛的士,車上5名紮鐵工人及司機當場死亡。由於過年在即加上意外死傷慘重,引起不少社會人士震怒,最後涉事司機羅少權只被判囚6年,並吊銷駕駛執照,但刑滿後可以再考牌。在群情洶湧之下,政府終加重酒後駕駛罰則。
在新安排之下,醉駕者的懲罰分為3級。酒精含量超過法定標準指定度數,會一直加重罰則,首次定罪最高停牌期由6個月至2年不等,再次定罪則為2年至5年。這比起過往劃一初犯停牌3個月、再犯停牌2年,已算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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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重可判監禁 實際上多判停牌罰款服務令
此外,政府也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最高監禁7年,而「危險駕駛」以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兩項罪名,再犯的停牌期也有所加重;如果司機體內同時有違禁藥品如海洛英、氯胺酮等,會被視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可加刑5成;而警方也在蘭桂坊等「高危區」加強抽查司機和宣傳,防範醉駕。
但即使修訂罰則還是處理不了核心問題:現時酒駕最高可罰款2.5萬元、監禁3年,但實際量刑上,一般只要不涉傷亡,很少會判處監禁。例如前無綫電視藝人羅鈞滿,前年因犯酒駕罪被控,他過往已有違反交通條例的紀錄,雖然裁判官一度表明,此案嚴重程度可判監禁刑罰,但最後也只被判處社會服務令100小時及停牌兩年,另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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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三振條款」懲醉駕 日本施「連坐」法
其實近年不少國家和地區,都針對醉駕加重刑罰,例如近年屢爆醉駕交通意外的台灣,過往被指法例欠缺阻嚇力,但目前已改以「三振條款」處理醉駕,即規定5年內3次犯酒駕必須入獄服刑,不得用罰款代替。而在2010年,澳門法院更重判一名在當地醉駕的香港男子入獄六個月,並下令不得緩刑及不得以罰款代替,以監禁嚴刑打擊醉駕。
不少民眾嗜杯中物的日本,其政府打擊醉駕的手腕更嚴厲,除了既定的最高100萬日圓(約7萬港元)罰款和最高5年監禁外,亦明文規定第二次犯醉駕者必定判監,而由醉駕者駕駛的車輛上的其他乘客、借出肇事汽車的車主、讓司機飲酒的店家也可能被「連坐」罰款,因此日本食肆、夜店等一般會問顧客有否駕車,不會對駕車人士提供酒精飲品。而且在好幾次轟動社會的嚴重醉駕案發生之後,日本社會對醉駕行為極度憎厭,醉駕者不但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僱主一般也會主動開除犯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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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一宗也嫌多 政府手腕要更硬
當然,監禁刑罰是否足以遏止醉駕,本身也有一定疑問,所以不少地方都有人提出各種各樣的「奇策」,提高阻嚇力。例如台中市長林佳龍近日主持市政會議時就提出,因為酒駕車輛是「犯罪工具」,建議直接沒收,認為有關措施對駕駛貴價名車的人士格外有阻嚇作用;泰國警方前年更採取「非常手段」,將部分酒駕司機帶到殮房做義工,讓他們親身見識一下,自己貪一時快感可能釀成的惡果。
酒後駕駛屬「萬惡」的大罪,是將個人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性命安危之上,在日本、台灣,醉駕者更會被形容為「人民公敵」。香港酒駕問題不時發生,罰則是否過輕值得深思,縱使醉駕車禍不一定涉及傷亡,也只是「僥倖」,這些罪案一宗也嫌多。難道真的要等到再有醉駕者釀成嚴重人命傷亡的大車禍,政府才懂得亡羊補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