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武力】警用解犯鍊鎖老翁 稱「並無過錯」 遭監警會打回頭
監警會今日(1月22日)公布一宗個案,指有警員在處理一名腳部受傷的老翁期間,聲稱因為怕對方會伺機逃走,對他使用連手鐐鍊帶(俗稱「解犯鍊」),將其送到醫院求診。事後老翁投訴警員不恰當使用連手鐐鍊帶,涉及濫用職權。
投訴警察課及後認為,當時值日官發出相關命令的理據充分,做法「並無過錯」。不過監警會審視個案後,認為當日警員做法確有不妥,將「濫用職權」的投訴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並另加一項「疏忽職守」指控。
送院期間使用解犯鍊 警方:怕腳傷老翁逃走
按照監警會發表的個案簡報,該老翁(投訴人)於街上派傳單時,將一架手推車放置行人路上。兩名食環署人員巡查至此,嘗試移走該架手推車,期間雙方發生爭執,該名老翁最終因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普通襲擊」罪被帶返警署扣查。拘留期間,老翁表示腳部受傷要求送院治理。當時警署值日官決定使用連手鐐鍊帶押送老翁求診,到達醫院後,老翁指該鍊帶引人注目,令他感到難堪,因此向警方的投訴警察課投訴,指控值日官「濫用職權」。
投訴警察課及後的調查顯示,值日官當時知悉投訴人曾推撞食環署人員,拘留期間顯得情緒激動,加上個案涉及襲擊,為保障警務人員和投訴人本身的安全,以及防止投訴人潛逃,於是決定授權使用連手鐐鍊帶。調查又指,值日官聲稱在使用連手鐐鍊帶前曾向老翁說明,並指老翁當時並無異議,因此認為值日官發出相關命令理據充分,做法「並無過錯」。
值日官未清楚記錄理據 違反內部指引
不過監警會審視個案後,認為投訴人年事已高,本身亦有腳傷,由兩名警務人員押解求醫,理應不易逃脫。另外,監警會發現值日官雖在事後表示審慎考慮過授權使用連手鐐鍊帶的原因及理據,但根本沒有在其警察記事冊內記錄投訴人情緒不穩一事。因此,監警會認為投訴人的指控有若干可靠證據支持,將「濫用職權」的指控分類,由「並無過錯」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此外,監警會注意到值日官未有按既定程序,在警察記事冊內記下授權使用連手鐐鍊帶的原因及理據,但由於此舉等同使用武力,必須清楚記錄發命令的理由、詳情及理據,因此值日官違反警方內部指引。因此,監警會額外新增一項「疏忽職守」指控,並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監警會及後與投訴警察課討論此個案,獲對方同意。投訴警察課事後向涉事的警署值日官作出警告和訓諭。
監警會:解犯鍊只應對危險人物使用
監警會指出,連手鐐鍊帶一般是用於需要嚴密保安措施看守的犯人,即有嚴重及暴力罪行紀錄、兇暴或可能變得兇暴、可能伺機逃走、明顯或已知有自殺傾向的被羈留人士等。警方必須確定在合理、有充足理由的情況下,並在較低程度的武力未能達到目的時,才可考慮使用連手鐐鍊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