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投訴】市民指警員票控違泊撞胸口 證不實後 警方發警告信
監警會發表投訴個案,有市民因違例泊車而被警員檢控,惟該市民聲稱在事發現場被警員故意用身體頂撞胸口,報警並投訴該警員「毆打」行為,然而投訴人報案時,證供前後不一,且其中一名稱看見警員頂撞胸口的證人,事發後曾與投訴人通話最少12次,而非早前投訴人稱互不相識,最終投訴警察課裁定「毆打」指控為「虛假不確」,並獲監警會同意,而警方已向投訴人發警告信。
據監警會發表的個案簡報,一名市民因違例泊車而被警員檢控,但該市民聲稱警員在事發現場故意用身體頂撞其胸口,市民隨後報警投訴該名警員的行為,兩名警長接報到場後找到目擊事發經過的兩名市民。投訴人同日再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指控涉事警員「毆打」。
CCTV證投訴人及證人一同步向涉事車輛
投訴警察課調查期間,一名證人稱目擊該名警員撞向投訴人,但另一證人則指該警員和投訴人並無身體接觸,而被投訴的警員亦否認指控。然而,投訴警察課發現證據有兩處不尋常地方。首先投訴人報案時只聲稱警員用胸口撞向另一名途人,而非其本人;另外事發現場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聲稱目擊警員有撞向投訴人的證人,在警員票控前曾一度和投訴人步向涉事車輛,因此警方懷疑投訴人和該證人早已認識,於是要求兩人再錄口供。
投訴人與證人事發後至少通話12次
在第二次錄取口供時,投訴人表示自己事發前和兩名證人不相識,事後亦只曾與另一名證人交換電話號碼,他沒有那一位聲稱看到二人碰撞的證人的任何聯絡方法,而該證人更拒絕再作供。投訴警察課進一步翻查投訴人及該證人的通話紀錄,發現二人在事發後至少通話12次,最長的通話時間更超過1小時,反映投訴人口供不符,投訴警察課相信投訴人及該證人提供不實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因此將「毆打」指控分類為「虛假不確」,監警會同意分類,警方事後向投訴人發出警告信,就其誤導警務人員行為發出嚴正警告。
根據監警會統計,最近兩年列為「虛假不確」的指控有輕微上升的趨勢,由 2015至16年度約50項增至翌年度約70項,監警會提醒公眾,如投訴人蓄意提供錯誤資料或濫用投訴程序,投訴警察課可視乎情況,在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後,考慮控告投訴人誤導警務人員。